藥品質量出了問題,已經吃了藥的消費者找誰維權?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擬明確藥品質量首負責任制,即誰先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誰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再依法追償。按照修訂草案,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追償。專家指出,首負責任制將避免各責任主體“相互推諉”,能盡快找到一個責任主體進行賠償,方便群眾迅速解決糾紛。
新聞鏈接:立法將對假藥劣藥作出新界定
假藥、劣藥人人痛恨,必須嚴懲,但現行法律對假藥、劣藥范圍界定比較寬泛,不便于精準懲治。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22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將“假藥”“劣藥”和“按假藥論處”“按劣藥論處”兩類四種違法行為所列情形綜合考慮。明確假藥包括: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藥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劣藥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被污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過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