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翔:北京清華同衡建筑設計研究院規劃師
李秋香:清華大學建筑學院高工
1 背景: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三輪驅動”的現狀
2018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標志著“鄉村振興”被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9月,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用于指導全國各界及相關部門有序推進鄉村振興工作。該文件提出應分類推進鄉村發展,將我國村落分為“集聚提升類村莊”、“城郊融合類村莊”、“特色保護類村莊”、“搬遷撤并類村莊”四類。
“特色保護類村莊”,也就是廣義的傳統村落,有著豐富的自然歷史文化特色資源,作為中國農耕文化及鄉土文化的代表,秉承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責任,很早就得到關注。主要的研究成果可歸納在三個體系中:“遺產體系”、“傳統村落體系”、“三農理論體系”,它們共同驅動著當下傳統村落的保護與發展。
1.1 遺產體系
新中國成立后,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文物古跡保護管理規定,1961年國務院頒布《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并與同年公布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丁村遺址位列其中。盡管當時尚未形成村落保護的意識,但為了保護丁村遺址而對丁村進行了保護,側面推動了村落保護,是我國建國后最早進行村落保護的實例。198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除了規定文物古跡認定及保護辦法,還要求將文物特別豐富的城市公布為 “歷史文化名城”,這也為同年公布的第一批24座歷史文化名城提供了法律保障。1986年,陳志華發表了《保護文物建筑及歷史地段的國際憲章》,首次將《威尼斯憲章》引入我國,保護文物建筑所在地歷史地段的觀念引起共識。而由于條件不成熟,村鎮一級長時間未納入“歷史地段”范圍,直至200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才首次明確提出“歷史文化村鎮”的概念。
此后,作為遺產體系在行政區劃層面的深化,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法律體系及保護標準不斷完善,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國務院分別與2002年、2008年頒布了《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評價指標體系》(試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歷史文化名村的評定標準、保護要求、法律責任都做出了明文規定。“歷史文化名村”于2007年、2011年先后納入了《城鄉規劃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確立了在我國遺產保護體系中的法律地位。
從各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中不難發現,涉及到村落的文保建筑多是村落內保存完好的民居、祠堂、戲臺等單體建筑,也有少量以“建筑群”申報成功的,這也是以村落為單位進行保護的雛形,但僅限于歷史建筑非常密集的村落,而對于村落格局完好但歷史建筑較少的村落并未納入保護視野。由此,“歷史文化名村”彌補了這方面空缺,截止2014年,先后公布了六批共276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村,從數量上多于全國重點文保單位。
1.2 傳統村落體系
2007年至2011年,我國進行了第三次文物普查。2012年,經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專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將慣稱“古村落”改為“傳統村落”。同年由四部委聯合,先后下發《關于開展傳統村落調查的通知》、《傳統村落評價認定指標體系(試行)》,進一步摸清我國傳統村落數量及質量的家底。2013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物局下發《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基本要求(試行)》,用于指導各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
截止2018年,先后公布了四批4153個傳統村落(12月第五批進行公示),雖然相較于中國60萬村落總數仍稍顯不足,但遠多于中國歷史文化名村(276個),擴大了保護范圍,入選《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類型更為多樣,分布更廣泛。
1.3 三農理論體系
改革開放后,由于政策、制度的長期偏差,城市與農村的差距不斷擴大,經濟社會的矛盾日益凸顯。2002年,十六大首次提出統籌城鄉發展的戰略目標;2003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正式將“三農”問題寫入工作報告;2004年起,中共中央連續下達了關于“三農”的一號文件(中斷18年后首次恢復),惠農政策力度不斷加強。2005年,《十一五規劃綱要建議》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思想 ,“新農村”政策之初,主要針對農村風貌臟、亂、差的現狀及農民生活設施普遍落后的問題,很多地方尚未認識到傳統村落價值,便急功近利的進行新農村“美化”運動,對村落鄉土風貌造成一定破壞。出現了以下普遍現象:“一戶一宅”的宅基地政策迫使農民不得不拆除“破舊的”老房子,建起了混凝土小洋樓;大馬路的修建、粗獷的基礎設施提升破壞了原有的村落格局和歷史環境;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村富余勞動力增多,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失去原住民的傳統村落由于缺少了維護而日漸蕭條。
隨后,“突出鄉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鄉村治理日漸受到關注。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習近平在浙江安吉縣考察時,提出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論斷。2008年,安吉縣提出“中國美麗鄉村”計劃,出臺了《建設“中國美麗鄉村”行動綱要》,迅速得到全國各地積極響應推廣。2017年,黨的十九大提出“鄉村振興戰略”,2018年中央1號文件命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是三農理論新時代背景下的發展。
1.4 三體系的交叉與傳承
我國遺產體系最早針對于文物古跡,尚未形成群體保護的意識。傳統村落保護始于對其遺產價值的認可,早期主要關注村落內價值高的單體建筑。歷史文化名村是遺產體系在村鎮方向的深化,主管單位從單一的文物系統拓展到更綜合的住建部及四部委。之后的傳統村落體系在保護對象方面進一步從單純文保視角中解脫出來,將村落作為一個整體研究,增加了對村落選址格局、風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面的關注。保護方式基本傳承了遺產體系(歷史文化名村)的做法,核心都是明確保護對象、劃定保護區劃、明確相應保護措施,在村落未來發展定位及人居環境提升方面提出了要求。由此可見,傳統村落體系是遺產體系在村落層面的擴充,涵蓋的內容更全面。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三農理論體系針對農村建設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等方面內容。“美麗鄉村”由“新農村”實踐發展而來,完成了一次維度上的擴展:物質層面,從原始的村容村貌、基礎設施提升到村落格局及所處的自然環境與生態保護;精神層面,從單純的提高村民收入、生活質量到挖掘地方特色鄉土文脈,重塑鄉規民約,找回失落的鄉愁。
借助美麗鄉村,“傳統村落”與“新農村建設”在理論層面找到契合點,而其分別代表的保護與發展的具體實踐還是不能令人滿意,在風貌控制、產業活化、人居環境改善等方面總是差強人意,需要進一步探索(圖1、圖2)。
圖 1 三體系發展年鑒圖
圖 2 三體系交叉與傳承關系圖
2 困境: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的愿景與現實
2.1 風貌控制
2008年,《城市規劃法》更名為《城鄉規劃法》,由于鄉村保護與建設理論尚不完善,與鄉村有關的各類規劃及其評價標準多沿用城市規劃的方法,風貌控制成為關注的重點。對于傳統村落,遺產觀念深入人心,更是強化了對傳統民居及新建農房風貌控制。村莊規劃、村莊建設規劃、村莊整治規劃等各類規劃對村落風貌都有控制要求,但具體實施起來卻阻力不斷,風貌控制現實很難達到規劃愿景(圖3、圖4)。
圖 3 與村落有關的各類規劃編制內容對風貌控制的要求
圖 4 傳統村落風貌控制的現狀 圖片來源:中國傳統村落數據博物館
2.2 村落空心化
伴隨著我國城鎮化發展,農村勞動人口區域朝城鎮區域聚集,傳統村落空心化日益成為普遍現象。空心化是指村落內包括土地、人口、產業外擴內空的過程。實際上是各類“拉力”、“推力”應力作用下,村民自我選擇的必然結果。一方面,外出務工多為年輕人,留在村內多為老人。另一方面,通常在老村外開辟新區,緩解老村住房緊張的問題,由于“一戶一宅”土地管理規定等多因素影響,村民更愿意舍棄老舊民居換取新區新房居住機會,傳統村落核心區空心化與新區繁榮形成鮮明的對比(圖5)。如此一來,傳統村落最具價值核心區域反而活力不足,助推了傳統村落走向衰落。
圖 5 浙江省臨海市下灣村老村空心化現象
2.3 建設性破壞
對于部分較早開始招商引資,發展旅游的傳統村落,盡管資金反哺了村落保護,但也隨之帶來了過度商業化,鄉土聚落原真性喪失。在改善村居條件與傳統村落保護矛盾的技術方案尚不成熟、保護傳統村落經濟價值產出比尚低的大環境下,相關部門傾向于重開發建設,以獲得更大的政績效益,進一步加劇了建設性破壞,例如采用治理城市風貌的方式整治農村風貌:大理石鋪地、寬大馬路、公園式綠化等(圖6)。近年來,各類鄉村實踐改造與示范如火如荼的開展,其中一部分將現代建筑的設計方法用于傳統建筑的改造,似乎開拓了傳統村落振興的思路,但勢必伴隨著對傳統建筑歷史記憶的剝蝕,讓老建筑遺產價值遭受重創和嚴重損耗,如若對此推廣,現代設計方法介入程度、遺產損耗評估權衡尚需進行深入研究。
3 思考: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的表象與實質
3.1 觀念越位:保護對象是誰?
傳統村落保護依據于《文物保護法》,雖然在遺產構成上有諸多相似,但又有本質的不同。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尚沒有傳統村落專項法律法規,所以在遇到諸如某些老建筑“拆與留”的問題時,只能借助《文物保護法》中相關條例。而《文物保護法》卻沒有與傳統村落直接對應的管理規定,所以效仿其它類型的文物保護方式則成了慣用做法,如比較盛行的博物館式保護會導致原有文化價值大打折扣,因“原封不動的保存”而喪失了被合理利用的機會,或因沒得到合理修繕而自然消亡。
早期通過將村落中價值較高的建筑納入文保單位名錄,一定程度上減緩了傳統村落中重要建筑的消失,因此得以支撐村落基本格局與肌理。現階段,我國傳統村落快速消亡的局面已得到緩解,開始邁入保護、改善和復蘇的階段。所以,根據傳統村落遺產的特點,構建傳統村落分級分類保護體系以及專項法律法規體系,已迫在眉睫。
從保護的技術方法角度,傳統村落保護應該強調村落人文景觀的整體保護,也就是人與所在環境共同演化形成的有機整體,過重強調對某種“物”的保護并不完全適用于傳統村落。以下表格通過對比,清晰表達了文物保護與傳統村落保護兩個角度對保護對象認定的不同(圖7)。
圖 7 文物與傳統村落保護對象對比表
3.2 主體移位:保護主體與使用主體是誰?
傳統村落保護主體有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社會團體(企業)、村民及自治組織。
政府部門:我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遵循“自上而下”的組織管理模式,在四部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 、財政部)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實際上包攬了從村落規劃、保護、修繕、開發、監督的各個方面,同時協調文保、旅游、環境、國土、農業等相關部門工作,作為地方政府的代表,擁有著絕對權力和執行力),它也是“新農村”建設的負責部門。由于我國傳統村落大多內在驅動力不足,需要外部多方力量的支持,“新農村”建設為這些力量的匯聚創造了條件。而在很多地方,“新農村”建設一度曾被理解為老村現代化,從而與傳統村落保護產生了矛盾。如部分地區出現拆老房建新房等“建設性”破壞的現象。村落人文景觀實際包括建筑及其所在的環境兩部分,現階段對環境治理(街巷整治、河道治理、基礎設施提升等)重視程度更高,資金投入更大,由于產權及利益博弈多方面影響,反而對與村民生活更密切的民居資助力度相對不足,更需要各部門協調與組織能力。此外,我國近幾年建設用地持續收緊,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是增加城鎮建設用地的途徑之一,保護傳統村落抑制了農村建設用地指標的置換,也降低了村級獲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可能,這種情況下,傳統村落的文化及其可持續性遺產價值很容易被忽略,如此一來,原本為了保護農村耕地的好政策在具體落實過程中未必達到理想效果。
專家學者:鑒于現階段駐村規劃師制度尚不完善,專家學者主要通過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審批介入,擁有相當的權威性。而實際上,大量保護規劃關注于“規定動作”是否完成,針對于每個村落獨特性,尤其是以村民為核心的社會關系、人地關系、生活狀況的研究不足,使其成為“設定目標,而非解決問題的規劃”。
社會團體(企業):盡管《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中指出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只能通過社會捐贈和贊助參與遺產保護,但實際上通過和村民及村委協議,大多趨向于對資源稟賦優越的傳統村落投資。他們以經濟利益作為首要目標,追隨市場喜好,將大眾普遍接受的外來文化強加于傳統村落,如不加管控,久而久之會加快形成“千村一面”的局面。
村民及自治組織:保護主體中唯一使用主體,也是核心利益相關人,他們的訴求卻常被忽視。我國村落管理實行“兩委”制,村委會通常設立在原生產大隊,村民訴求需跨越三個層次:行政村之間、行政村與自然村、村落自身。涉及不同行政村的交通、農田、水利等公共事務,需要鄉鎮政府進行協調,而行政村之間缺失利益紐帶,工作常面臨推行困難;行政村設立初衷是村民自治組織,在運行過程中卻承擔多達40項行政職能,這與村委數量極不匹配,許多村委為外派駐村干部連本村村民尚不熟悉,何況了解其他自然村村民困難與訴求。作為集體利益單位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也常出現矛盾,如行政村希望資金用于發展產業,而自然村則希望資金用于改善提升本村的基礎設施建設,難以達成意見一致;部分傳統村落屬于自然村,這一級不設村委,也缺少村民議事的活動場所和經費,一些血緣村落宗族觀念日漸消亡,表現出組織化程度較低,基層村民訴求通道尚不暢通(圖8)。
圖 8 村民訴求需跨越的三個層次
政府、專家學者、社會團體(企業)構成的“權利——知識——資本”強勢聯合地位【Ⅰ】,易使村民變成弱勢群體,與遺產本體逐漸疏離,失去發揮村民主體作用的優勢。居住在老村中的百姓訴求若沒得到滿足,并不會自行消解,而是將情緒發泄在老村傳統建筑上,甚至采取極端方式,如故意讓自家老宅塌漏或燒毀傳統老房子。由此可見,樹立村民自治的主體地位在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中至關重要 (圖9、圖10)。
圖 9 保護主體類型
圖 10 不同保護主體主導類型比較
3.3 核心錯位:風貌控制的側重與技術方法
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是對傳統村落的硬性要求,也是現今最為有效的介入途徑之一。由于遺產理論及城市規劃理論的慣性思維,傳統村落保護對風貌控制側重于物質構成與結構,技術上采用已較為成熟的城市風貌控制方法,即理性的地塊式劃分與指標式控制,體現在數據調查、分析決策、實施操作全過程中 (圖11)。
3.3.1 數據調查
圖 11 地塊式與指標式控制的各類規劃
數據調查是規劃編制的前期階段,即使比較深入的現場調查,所收集的資料也常不完整。一方面,我國村落研究相對較晚,也缺少村落發展長期監測數據;另一方面,村落物質構成更容易現場衡量和記錄,而村民訴求、復雜的產權關系、村民家計模式等內容很難短時間統計完成,也沒有硬性要求。此外,對于一些傳統村落的特殊情況,由于規劃編制框架的限制,即使進行調查記錄,也很難反映在后續規劃中,而這些特殊情況往往是村落的特色所在。以上這些原因導致之后的分析決策也多依賴于對村落物質構成數據調查(圖12)。
圖 12 數據調查對村落物質構成內容與要求
3.3.2 分析決策
由于缺少達成廣泛共識的技術標準與規范,在建筑價值認定、區劃等方面依賴規劃編制者對特定村落的敏感度和專業素養,在遺產價值評估、保護區劃劃定等方面主觀性較強,容易受到質疑。
在保護區劃劃定中,通常依照城市風貌梯度管控的方法,由村落中心向四周控制力度逐漸放寬,梯度邊界的確定通常依據對山水通廊、村落核心保護范圍的認定的綜合判斷。以高度控制為例,城市中建筑層數差別幅度大,村落建筑通常在兩層以下,本身區間差別不大,當使用類似“山水視廊”這種較為粗放的控制方法,則缺失對精度研判(圖13)。此外,建立在物質構成基礎上的區塊式保護缺少相應的彈性,對不同保護等級(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的控制措施差別較大,在建筑層數、建筑體量上有明顯的梯度,容易形成了類似城市地塊管控中的“高低”配的風貌效果,保護區劃無意中成為村落未來的“藍圖”(圖14)。
圖 13 山水視廊高度控制方法在村落運用的精度分析
圖 14 梯度控制產生的“高低配”現象 圖片來源:《山城一體背景下城市總體建筑
高度控制策略——以華陰市為例》(左)
制定分級分區控制的目的也是在保護村落核心區的同時,給非核心區域一定建設空間(新區),來滿足村民的建設需求,以減小核心區的壓力。但這種需求轉移的方式也將活力轉移了出去,某種意義上是一種變相的“整體遷移”。村落核心逐漸空心化,自然衰落倒塌的房屋基址堆滿生產資料等雜物,進一步破壞村落景觀。新區之于保護管理者來說是對村民建房需求的補償,所以本身控制的力度底線就有所降低,城市化和趨同化成為趨勢,反過來蠶食老村風貌,成為現階段傳統村落普遍的現象。
3.3.3 實施操作
單純建立在遺產物質屬性上分析決策也不利于實施操作。如規劃通常依照建筑風貌及質量情況對每棟建筑的整治類型進行分類,提出保留、修繕、整治等措施。一方面,對于村民及落實規劃的工作人員,這些專業概念很難分辨的清楚(概念本身也容易重疊);另一方面,整治介入程度、資金花費、緊急程度、出資人意愿各有差異,難以滿足實施操作的需要(圖15)。
圖 15 不易分清的專業概念
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城市地塊式控制風貌的方法是否適用于農村?單純建立在村落物質構成上的風貌控制能否控制住村落風貌?
在城市中,開發商通過土地劃撥、出讓等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進行的統一規劃與建設,城市居民根據自身條件和需求,在已經設計建設完成的房屋(戶型、環境)選擇購買,是一種被動式選擇的過程。在此模式中,由于是在特定附加條件下的統一建設,規劃者可以通過對土地地塊的各類指標賦值來控制建筑外觀的底線,以地塊為單位,把控城市風貌。而在傳統村落,風貌影響單位通常是獨棟建筑,村民對民居建設有一定自主權,是主動選擇的過程。所以,城市風貌地塊式控制方式在農村推行效果與城市相比差的多。
單純建立在物質層面的建筑分類整治策略和建筑的發展需求是脫離的,因為作為村落基本面存在的大量民居不可能得到政府資金全額扶持(政府資金多用于修繕共有產權的房及公共建筑),能否落實對民居單體保護措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戶主意愿。戶主家庭家計模式、產權關系、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非物質構成因素則起到決定性作用。所以是否能在規劃編制的數據調查、分析決策、實施操作各階段不只局限于村落物質構成,而增加對村落中人的關注,反映房主的真實情況和發展訴求,進而給予地塊式控制適當的彈性,才是風貌控制的關鍵。
3.4 權重缺位:房屋產權、家計模式的基礎性作用
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所有者按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所有收益的總和。在農村,常出現房屋產權關系模糊的情況(大量房屋從屬國有、集體、私人多種類型的產權關系,許多產權不清的房屋由政府或村委代管,這種情況在全國各地比較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經濟條件較差的時期,房主兒女長大成人分家時,通常在老宅內進行。按照主房、廂房或者上、下樓層分給后代,出現產權關系代際分化。2.我國不斷加快城市化進程,大量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并在城市定居。原來的房屋多出租、賣予他人或長期空置,房屋的變動(買賣、倒塌)信息村委多不能時時更新,時間一久產權關系很難追蹤溯源,給傳統村落保護帶來一系列問題(房屋維修出資人確認、房屋利益分配等)。
家計模式是指一個家庭賴以生存、發展的營生方式。根據現階段農民的就業性質、收入情況、居住地及穩定性,可分為三類:小農兼業、半工半農、脫離農村(圖16)。
圖 16 小農兼業、半工半農、脫離農村三類家計模式比較
小農兼業:費孝通在《江村經濟》中指出中國農村經濟結構的發展模式是一種“農工混合的鄉土經濟”。 小農兼業家庭由于各種原因,家庭成員不愿意外出務工,家庭主要收入為農業收入,農閑時在家附近從事非農產業貼補家用,他們長期居住在農村,對農村依賴程度最高,受村落保護政策影響大,敏感度也最高。
半工半農:指舉家在外地就業、經商,但并不能在外地安家。一旦遇到市場波動或者年齡增大不再適合從事體力勞動,便會回到農村老家。部分半工半農家庭并沒有跟農業完全脫產,農忙時節暫停外地工作,回家耕作,重要節假日也會提早趕回老家準備。半工半農家庭大部分時間居住于外地,農村住房長期處于空置狀態,但仍然需要,這是他們抵抗生活風險的保障。
脫離農村:指家庭通過考學、工作在外地定居,有穩定的住所,完全與農村脫產。他們在農村的房屋長期出租或者給親戚朋友使用,村落保護政策對他們影響最小,敏感度最低。
家計模式的轉變與產權模糊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也直接影響著戶主對待村落保護政策的態度。
如此一來,村落保護規劃的分析決策權重不僅包括物質屬性,還可以拓展到民居家庭的屬性:村落建筑產權關系可以分為公有產權、私有產權。私有產權的房屋按照房屋所有家庭的家計模式可以分為小農兼業、半工半農、脫離農村三類。而按照建筑價值評價,又可以分為文物建筑、歷史建筑、傳統建筑及一般建筑等類型。
從傳統村落建筑保護與利用角度,建筑可分為盈利、非盈利(經濟);村集體、中低收入家庭、外來游客等(服務對象);滿足基本居住、村民日常休閑娛樂場所、文化展示、生產性公共空間(使用功能)。
將建筑屬性與保護利用相結合,可交叉出不同的類型,這有助于針對建筑的具體情況,找到合理的保護利用方式,明確責任與利益,發揮村民主體能動性(圖17),為靈活彈性的地塊式控制找到支撐。居住需求在老村得到滿足,活力得以留住,緩解了因保護控制而形成的新的空心化問題,同時減少新村新建筑建設量(圖18)。
圖 18 建筑的屬性與保護利用疊合表
圖 17 發揮村民能動性:村民自己對老房的修繕
4 結論
傳統村落振興是一個長期、緩慢的過程,每個階段都需要有針對性的政策、資金、人才全方位綜合推動。由于保護觀念與技術尚處于探索階段,出現了風貌控制成效慢、村落空心化、建設性破壞等問題。本文從保護觀念上,梳理了村落保護與文物保護的差異,建議推進傳統村落分類保護及專項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通過對比四大保護主體的優劣勢,鼓勵重視并發揮村民及自治組織的主體作用,保障傳統村落在法治、德治、自治中得到保護與發展。從技術層面,風貌控制觀念與技術方法不僅應注重村落物質構成,更應強調對村落使用主體——村民的家庭屬性關注,以此為突破點將傳統建筑的保護與發展利用有效結合,為傳統村落的保護與發展保駕護航。
5 參考文獻
呂俊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去主體化傾向及原因探析[J],民族藝術,2009,2,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