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53號
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支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現就相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動產登記費。對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與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做好信息聯通。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同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市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要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和人防部門,確保免征政策落實到位。
三、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已實施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