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意見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逐步建立“多規合一”的規劃編制審批體系、實施監督體系、法規政策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基本完成市縣以上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初步形成全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一張圖”。到2025年,健全國土空間規劃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體系;全面實施國土空間監測預警和績效考核機制;形成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統一用途管制為手段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國土空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安全和諧、富有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國土空間格局。
意見強化對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其中,針對海岸帶、自然保護地等專項規劃及跨行政區域或流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由所在區域或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報同級政府審批;涉及空間利用的某一領域專項規劃,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可在國家、省和市縣層級編制,不同層級、不同地區的專項規劃可結合實際選擇編制的類型和精度。
意見要求,以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數據為基礎,建立全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為底板,結合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逐步形成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推進政府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以及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信息交互。
針對意見的具體實施與監管,意見還提出堅持先規劃、后實施,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堅持“多規合一”,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
針對健全用途管制制度,意見提出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對所有國土空間分區分類實施用途管制。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建設,按照主導用途分區,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和“約束指標+分區準入”的管制方式。對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重要海域和海島、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實行特殊保護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為地方管理和創新活動留有空間。
在完善法規政策體系方面,意見提出將研究制定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法,加快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同時,梳理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多規合一”改革涉及突破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和條款,做好過渡時期的法律法規銜接。此外,完善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配套政策,保障國土空間規劃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