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日前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保障領域信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公開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等懲戒措施。
《征求意見稿》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欺詐騙保舉報獎勵制度,規范線索查辦,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經查證屬實的,按相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對定點醫藥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信息等情節輕微情形的,給予警示約談,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并處違法數額二倍罰款;對違法數額較大等情節較重情形的,中止醫保服務協議6個月,并處違法數額三倍罰款。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借)給他人或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并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偽造變造票據、處方、病歷等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并處違法數額五倍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