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修訂草案)》二審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修訂草案)》2月28日提交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二審。記者從會上了解到,二審稿提出確立責任規劃師和鄉村規劃師制度。同時,修訂草案二審稿提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產生的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推行責任規劃師和鄉村規劃師制度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郝志蘭介紹,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明確本市推行責任規劃師和鄉村規劃師制度,表述為:“本市推行責任規劃師和鄉村規劃師制度,充分發揮其提高規劃水平、指導規劃實施、推進公眾參與的作用。具體辦法由市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記者了解到,在今年北京市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提出“建設城市管理專家智庫,在城市街區更新、美麗鄉村建設中落實責任規劃師、設計師制度,提高街鄉治理的專業化水平”。
2017年8月,“責任規劃師”率先在東城試點,中規院、清華同衡、北京工業大學等12家知名設計院和大學向全東城17個街道分別派遣由2至3名責任規劃師組成的團隊,全程參與街巷設計和實施。去年5月,開始在東城全區推廣。此外,海淀等區也于去年開始試點責任規劃師制度。
核心區詳規編制可由市政府組織編制
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由市政府組織編制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控規的規定。而修訂草案一審稿只是提出,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相關審批程序在二審稿中也進行了修改,根據需要,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中央批準,或者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審稿還增加了村莊規劃經審批后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定。
同時還規定,重點地區應當編制地塊城市設計,對建筑形態、公共空間、生態景觀、文化傳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其他地區按照城市設計通則管控。
推動城市有機更新
二審稿增加關于進一步落實新版總規新理念、新要求,完善城鄉規劃指導思想和原則,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條中增加“加強城鄉統籌,全面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規定,在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中增加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剛性約束條件、優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動城市有機更新等內容。
據介紹,在修訂草案一審稿中,就增加了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北京建立以城市總體規劃為統領、多規合一的國土空間規劃管控體系,統籌各級各類規劃。同時提出,“嚴守人口總量上限、生態控制線、城市開發邊界”。
記者了解到,對于“推動城市有機更新”,目前有的區已經在推行。今年年初,東城區第十六屆人大第五次會議提出,將東城17個街道劃分成81個一級街區和140個二級街區,分類施策,開展城市更新工作。總體上將全區分為傳統平房區和一般建成區。其中,傳統平房區面積約為16.2平方公里,分為繁華商業區、公共休閑區、公共服務區、生活居住區四類。一般建成區面積約為25.6平方公里,分為政務辦公區、金融商業區、公共休閑區、公共服務區、交通樞紐區和生活居住區六類。
焦點1
強拆決定應告知違建當事人
記者了解到,修訂草案二審稿加強了對執法行為的規范,規定執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應當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
郝志蘭介紹,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二審稿增加了“執法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并對執法全程進行記錄”“執法機關應當對實施查封或者強制拆除的全程進行音像記錄”的內容。
同時,條例草案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執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應當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其主張拆除后的違法建設殘值,應當在強制拆除前提出書面聲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置;違法建設當事人未事先提出書面聲明或者事先提出書面聲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內處置完畢的,執法機關可以予以清理。”
焦點2
拆違費用擬由當事人承擔
郝志蘭介紹,根據立法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建議對法律責任中的相關條款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二審稿規定,對正在搭建、開挖的違法建設,執法機關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或者回填,恢復原狀;并可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執法機關應依法立即強制拆除。
同時規定,執法機關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拆除或回填,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回填的,執法機關應依法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執法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回填等措施。
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及其安全鑒定的費用、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物品保管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的,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加處滯納金。行政機關實施加處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焦點3
擅自更改建筑用途罰款兩倍
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違反本市規劃用途管制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的,由規劃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實際使用用途類型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地價款數額的二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此外,還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符合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承接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焦點4
違建當事人或納入失信名單
二審稿提出執法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發出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執法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時,任何個人有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同時規定,違法建設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對當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