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個人違法開展的公開募捐活動,誰來管?為明確對慈善募捐領域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的管轄分工,民政部13日印發《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管轄規定(試行)》。
據介紹,此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對社會組織(包括慈善組織)違法活動的管轄原則是明確的,即“誰登記誰監管”,但對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個人違法開展的公開募捐活動,《慈善法》及相關配套政策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管轄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公開募捐活動中發生的違法案件,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
管轄規定明確,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管轄。具體而言,有以下四種情形:
通過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由募捐箱設置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通過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由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活動舉辦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開展公開募捐的,由提供信息服務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由組織住所地、個人居住地等所在地民政部門管轄。無法確定所在地的,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許可或者備案機關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管轄。
其中,違法活動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民政部門的,由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門管轄。
管轄規定還明確,民政部門發現或者收到有關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線索后,應當進行甄別。本機關有管轄權的,依法調查處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受移送的民政部門應當受理。民政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按照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指定的民政部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