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衍整改、表面整改,整改走捷徑,這次撞上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組“回頭看”槍口的是貴州省貴陽市開陽縣以及山西省運城市山西高義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義鋼鐵)。
明明洋水河流域污染依舊,但是,貴州省卻上報說洋水河總磷污染問題已整改完成。明明高義鋼鐵劣跡斑斑,不僅鋼渣隨意填埋,而且侵占毀壞大量耕地,性質惡劣,但當地政府卻不敢碰,放任其違法。
中央生態環境督察組在公開曝光這兩起典型案件的同時,要求山西省有關方面對高義鋼鐵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新瓶舊酒
2017年8月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時,督察組就將貴陽市洋水河總磷污染長期得不到解決,作為需要整改的問題留給了貴州省。
此后,貴州省出臺的整改方案中,明確提出遏制洋水河水體中總磷濃度,實現下降,按“水十條”考核要求實現水質目標;按照“一礦一設施”的要求對洋水河流域內磷礦企業實施礦坑廢水治理。貴陽市整改方案也要求,開陽縣人民政府組織加快洋水河流域整治,改善洋水河水質。
今年11月4日,督察組進駐貴州“回頭看”時,貴州省上報稱,洋水河總磷污染問題已完成整改。11月10日,督察組“下沉”至洋水河流域,對這一流域總磷污染綜合治理進行現場檢查時,貴州省上報完成的謊言被當場揭穿。
通過現場調查,督察組發現,洋水河流域總磷污染所做的只是表面整改。據督察組介紹,為解決總磷污染問題,開陽縣投資984.7萬元在洋水河末段、大塘口監測斷面前建設絮凝除磷設施,同時,每年還要投入約2600萬元運行費用,目的是通過直接添加絮凝劑降低洋水河進入烏江干流前的總磷濃度。
從斷面監測數據看,似乎達到了整改目標。但是,經過深入調查,督察組發現,雖然進入烏江干流前的大塘口斷面總磷濃度降低了,但實際總磷通過絮凝劑沉降后仍留在河道中,“一旦遇到降雨等情形導致河道水量較大時,沉降下來的磷污染物仍將會沖入烏江干流。”督察組指出,洋水河總磷污染問題實際并未得到有效解決。
不僅如此,洋水河流域7家磷礦開采企業和1家磷化工企業整改敷衍應付。督察組說,這些企業未按照“一礦一設施”規定整改,而是把原有污染治理設施重新納入整改內容,“新瓶裝舊酒”。督察組發現,除開磷礦肥公司建成礦坑廢水處理設施外,其余6家磷礦開采企業均未建設新的治理設施。據督察組介紹,2017年3月以來,開陽縣對磷礦企業8個排口共開展28次監督性監測,總磷指標22次超地方整改要求,占79%。
督察組調查還發現,7月以來,洋水河總磷濃度直線上升,最高超出水功能區劃要求的IV類標準(0.3mg/L)33.8倍,但是,開陽縣沒有引起高度重視,1月至10月,除大塘口斷面外,其余3個斷面水質為劣V類。
企業任性
高義鋼鐵是位于山西省新絳縣的一家大企業,從2017年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時,就被老百姓舉報有污染,今年11月6日,督察組“回頭看”進駐山西后,再次接到群眾污染舉報。
據督察組介紹,早在2015年7月,原環保部曾查出高義鋼鐵出惡意偷排、數據造假等。同年,這家企業的污染問題被央視公開曝光。
然而這樣一家劣跡斑斑的企業卻始終未受到嚴厲制裁。此次“回頭看“期間,督察組在新絳縣現場檢查,發現高義鋼鐵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長期將大量鋼渣違法傾倒。
據督察組介紹,2008年7月就投入運行的高義鋼鐵至今尚未建設固定的鋼渣處置場,所產生的鋼渣以隨意填埋為主,少量綜合利用。根據山西省提供的資料,僅2018年以來,高義鋼鐵就產生鋼渣31.4萬噸,綜合利用不到9%,超過90%的鋼渣和歷年來產生的數百萬噸鋼渣分別傾倒于橋東等村莊的農地上,部分用于場地和道路鋪墊。
督察組指出,盡管原山西省環保廳曾發函要求高義鋼鐵“合理處置固體廢物,嚴防二次污染”。但高義鋼鐵長期任性而為,沒有按要求建設渣場,而且,填埋于各處的鋼渣都沒有做任何防護,尤其是橋東村填埋地距離汾河直線距離不足400米,對汾河水環境造成嚴重威脅。
督察組通過調查發現,高義鋼鐵隨意傾倒廢渣,除了對山西省母親河——汾河水環境帶來威脅外,還占用了大量耕地,據統計,2010年至今,高義鋼鐵共占用耕地超過60畝。
政府有責
無論是河流污染治理不力還是企業違法排污,從督察組公開的案情看,貴州省開陽縣黨委及政府、山西省運城市和新絳縣兩級政府均有責任。
督察組說,在洋水河流域總磷污染綜合治理中,開陽縣黨委及政府履行整改主體責任不到位,沒有系統考慮從根本上解決洋水河流域總磷污染問題,而是在整改中“走捷徑”,對洋水河流域磷礦企業長期存在的污染問題沒有采取有力措施,而是聽之任之,放松要求。
“高義鋼鐵鋼渣隨意傾倒帶來重大生態環境隱患,有多方面原因。”督察組指出,作為污染防治責任主體,高義鋼鐵多次被舉報違法排污,但依然我行我素,其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高義鋼鐵違反多項法律法規,并被屢屢舉報,運城市和新絳縣兩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敢動真碰硬,放任企業違法行為?!倍讲旖M說,對高義鋼鐵違法傾倒填埋鋼渣、侵占耕地和基本農田行為,當地環保和國土部門疏于監管,履職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