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邀請民政部副部長唐承沛及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有關情況。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行政區劃管理制度體系不斷健全,行政區劃設置不斷優化,特別是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自1985年實施以來,在加強行政區劃管理、保持行政區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將行政區劃作為黨領導人民依據憲法法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予以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優化行政區劃設置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工作部署推動,對行政區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解決法規制度層面不適應發展形勢需要的突出問題,通過法治手段對行政區劃管理作出新的規范,黨中央將制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確定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項目,先后列入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工作要點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司法部、民政部起草了條例草案,經過廣泛深入調研,反復研究論證,多方面征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唐承沛說,《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共27條,深化和拓展了行政區劃管理的內涵和外延,強調了加強黨對行政區劃工作的領導,完善了管理原則和管理方針,明確了行政區劃調整的科學性要求,細化了行政區劃管理的程序性規定,強化了行政區劃管理的責任。
華東師范大學中國行政區劃研究中心主任林拓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加強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區劃管理的必然要求,應當在黨統領全局的戰略部署下展開,切實“加強頂層規劃”。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任進認為,《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明確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方針,其中,明確行政區劃變更的適應性,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變更隸屬關系或行政區劃界線時,應考慮經濟發展、環境資源、人文歷史等情況;變更人民政府駐地時,應優化資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務;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征。(記者潘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