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獲悉,福建省日前確定在全省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推動各級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嚴格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者責任,治理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根據《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福建將以生態環境損害者承擔應有責任為核心,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同時結合福建省情,在賠償范圍、職責分工、實施程序等方面進行細化和創新,增強可操作性。
在賠償適用范圍方面,除中央規定情形外,福建還增加了陸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發生的損害事件,以及直接造成區域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損害事件等兩類情形。
據介紹,2016年起福建主動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改革,并研究制定了通則和大氣、地表水、土壤、森林等方面的鑒定評估技術規范,逐步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技術體系,為本次全面試行夯實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