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02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8年我國將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為適應新形勢下經濟普查工作的需要,國務院對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作了修改。
《決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將經濟普查的行業范圍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相銜接,不再具體列舉經濟普查的行業范圍,以更好地適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發展變化;增強經濟普查方法的靈活性,適當擴大可以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的對象范圍,規定對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等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并增加了經濟普查應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的內容;適應經濟普查數據采集、處理和上報方式的變化,完善了有關經濟普查機構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的規定。此外,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明確規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調整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