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27 11:55:51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史奉楚
4月24日 ,江蘇淮安的楊女士在一支冰棍中吃出了老鼠,商家答應(yīng)賠償一兩千元,楊女士表示不接受,“一兩千元能解決事情的話,誰能解決誰把它吃掉”。 楊女士隨后向食藥監(jiān)部門進行了舉報和投訴,要求商家賠償5萬元。相關(guān)工作人員稱按照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楊女士最多可獲得賠償1000元。
在冰棍中吃出了老鼠,想想都非常惡心,這是任何一個正常人都無法忍受的“悲慘”遭遇,因而,雖然消費者索賠5萬元有些過高,但其憤怒心情可以理解。然而,在商家愿意賠償一兩千元的前提下,按照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最多可獲賠1000元的說法的確讓人難以接受。在商家食品安全意識相對薄弱的背景下,理當以更嚴厲的違法成本倒逼商家盡到相應(yīng)責任,并讓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得到足夠賠償。
可以說,在食品中吃出蒼蠅、老鼠、帶血創(chuàng)可貼、電池等讓人作嘔異物的報道屢見不鮮,這足以說明商家在制作、加工食品的過程中根本未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wù),嚴重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對此,商家除了應(yīng)該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外,還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行政處罰責任。
但在消費者索賠方面,卻屢屢遭遇無奈與尷尬。《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要說這種兜底賠償?shù)囊?guī)定原本對消費者很有利,解決了價格低廉商品索賠金額過低的尷尬,譬如,消費者購買到價格僅有幾元錢的不合格食品,即便十倍賠償,無非幾十元上百元,連消費者索賠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都不夠。1000元的兜底賠償則較好地解決了這一難題,能足額彌補消費者的損失。因而,相關(guān)執(zhí)法人員最多只能賠1000元的說法并非毫無道理。
然而,這恰恰忽略了極端復(fù)雜多變的現(xiàn)實情況。像冰棍中吃出老鼠、飯菜中吃出蒼蠅、火鍋中吃出抹布等極端惡心的事件,就面臨著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尷尬。十倍飯菜的價格無非一兩千元,至多幾千元。可以說,吃出蒼蠅、老鼠事件中,消費者的損失絕非購買的飯菜那么簡單,消費者因此受到的精神傷害和心理損傷遠非1000元或幾千元所能彌補。遺憾的是,這種精神層面的損失雖然的確存在,卻難以量化和評估,除非消費者因此住院接受心理治療并產(chǎn)生醫(yī)療費用,該費用可由商家承擔,也即消費者不能要求商家承擔相應(yīng)數(shù)額的精神損害賠償。
如前所述,現(xiàn)實中,消費者遭遇類似的極端事件并不鮮見,其受到的精神損害不能忽視,相關(guān)部門有必要予以重視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思路。如凡是遭遇類似侵害的,除十倍賠償且不低于1000元的賠償外,不妨賦予消費者一定金額的精神損害索賠權(quán)。這樣方能在懲戒無良商家的同時,讓消費者的精神損害得到足額賠償,不至于白白遭受巨大精神損害和心理創(chuàng)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