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盡快地徹底取消有違公平的養老雙軌制,逐步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施行公平、公正、合理的退休待遇?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出現“雙軌制”是改革進度不同的結果
同時參加工作,有的去了國家機關、有的去了企業,退休后卻發現各自的退休金相差數倍之多,這種現象是怎樣造成的?
對此,南開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說,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統一實行單位養老,任何單位退休人員的工資均由國家財政統一負擔。改革開放以來,伴隨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建立了企業養老保障制度;而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退休金依然由國家財政統一支付,形成了所謂“雙軌制”。
原新表示,雙軌制的客觀作用在于讓企業分擔部分養老責任,當時設計企業養老制度的融資模式是“三個一點”(國家拿一點、集體拿一點、個人拿一點),體現了政府、社會、個人共同分擔養老責任的理念。由于企業單位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制度走上了不同軌道,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不同養老保障制度之間保障水平差距發生了變化。
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劉昌平對記者說,“雙軌制”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制進度不同。
比如,1984年后國有企業開始進行改制,國有企業退休金制度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同期機關和事業單位并沒有實行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保障制度并沒有要求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但企業在職職工必須按照工資的8%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者的養老金待遇反而遠遠低于不繳費者,這是不公平的。”浙江大學社會保障與風險管理系主任何文炯對記者說,“在一次分配時分得的利益少,二次分配時利益還是少。從這個意義上說,現行的養老保障制度加劇了收入差距。”
“雙軌制”并非造成退休待遇差別大的唯一原因
社會保障的核心價值是追求社會公平,但在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下,卻出現了越是社會地位高、收入水平高的人群,其保障待遇越高;而社會地位、收入水平越低的人群,其保障待遇則越低。
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員、首都經貿大學勞動與社會保障系主任朱俊生研究發現,1990年,企業離休、退休人員人均離、退休費相當于事業和機關單位離休、退休人員人均離、退休費的88%和82%;而到了2005年,該比例分別下降為53%和47%。“這說明目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水平遠高于企業養老金水平。”
但劉昌平認為,雙軌制并不是造成退休待遇差別巨大的唯一原因。即便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不同行業之間、同一企業不同層級人員之間的養老金待遇也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他表示,社會保險制度一方面要貫徹社會公平原則;另一方面職工退休后的待遇與之前的繳費部分有關。同一家企業里,一位工資收入較高的高管與一位普通職工在同等的繳費年限下,因為前者月平均繳費大大高于后者,相應的基本養老金也大大高于后者。“這還不包括有些高管的年金收入和其他的一些期權計劃、激勵計劃,否則差距會更大。”
專家表示,行業、企業內部不同人員的退休金確實存在差距。對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而言,這種差距源于繳費基數以及累計繳費年限的差距,這種為了加強養老保險繳費與退休待遇之間的聯系,強化繳費的激勵機制,有其合理因素。但一些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沒有很好地貫徹無歧視原則,給高管繳的費特別高,是極不合理的。
“如果單純考慮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應該說企業高管的退休待遇與同級別公務員的退休待遇不會相差太大,甚至可能會高些。”何文炯說,“真正能看出不同養老制度之間差距的,是一線工人、農民工和普通公務員之間的待遇差別。”
養老保障制度“碎片化”制約了勞動力流動
在采訪中,專家對目前養老保障制度的“碎片化”多有詬病,認為這種趨勢給不同群體之間養老待遇的巨大差別提供了制度空間。
何文炯指出,在現行的社會養老體系下,不同的人群適用不同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且不同的制度之間難以銜接,造成了各群體之間待遇的巨大差距。這就是所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
按現行養老制度設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退休保障制度覆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的正式在編職工;土地被征用人員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覆蓋依照一定規則土地被征用的人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農村居民。
劉昌平認為:“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并存,必將增加管理成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成本,形成勞動力流動障礙。”
朱俊生則認為,只有減少制度之間的分割,才能為制度整合留有足夠的空間,“這樣既可以提高風險分擔的效率,也可以降低管理成本,促進籌資的公平性,提高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