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2-26 09:20:35
來源:光明網 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光明網評論員:江蘇師范大學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專業碩士畢業生紀元,報考徐州市屬事業單位招考獲總分第一成績,但因專業名稱不符被取消聘用資格一案,近日迎來一審判決。徐州市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定紀元的專業條件與涉案崗位專業要求不符,徐州市人社局據此作出取消聘用資格的行為,在實體上并無不當,但具體處置上,則存在程序違法。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紀元要求恢復聘用資格的訴求。
筆試面試均第一,卻因“專業不符”,在最后關頭被徐州市人社局“拿下”。理由是,“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雖然在學科上隸屬于“中國語言文學”大類,但和“中國語言文學”專業不是一個概念。一路過關斬將,最終卻因專業問題而被刷下,這樣的遭遇估計擱誰身上,都意氣難平。這也難怪,當事人對于法院的一審判決還將繼續提起上訴。
從摳字眼的角度,中國語言文學專業與中國語言文學大類,當然有區別。這也是法庭一審判定,徐州市人社局取消原告聘用資格的行為,在實體上并無不當的關鍵原因。與此同時,法庭也認定當地人社局程序違法,在取消聘用資格前,未告知紀元陳述、申辯的權利,違反正當程序原則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程序要求;徐州市人社局亦存在對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監督不及時、對報考資格把關不嚴的不當之處。
看起來,此判決可謂“各打五十大板”。但這樣一種結果終究讓人遺憾。一方面,誠如當事人所質疑的,既然專業不符,為何當初在參加筆試面試資格審查時,卻能通過審查?換言之,即便法院判定了招聘部門程序違法,但違法的成本該由誰來承擔?至少,僅僅讓求職者獨自承擔這種程序違法的后果,顯然欠缺公平;另一方面,程序違法的招聘,其最終的錄取結果的公平性,何以保證?
因而,固然法院的一審判決支持了招聘部門的取消錄取決定,可如此存在蹊蹺和程序違法的招聘,當地有關部門,也有必要介入調查。事實上,在新聞背后的跟帖中,輿論集中關注的,便是該招聘是否有“蘿卜招聘”之嫌。
跳出個案來看,近年來類似的因為專業名稱問題而發生的拒錄事件并不少見。對于這類現象的“客觀原因”,如人社部門在招考中對專業的要求,與教育部門的專業名稱設置銜接不暢,再如,專業調整的過渡期所產生的專業名稱表述混亂等等,都值得正視。然而,這類事件多發生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招聘中,而少見于市場化企業公司招聘,不得不有更深刻的審視。
“逢進必考”,是提升公職部門、事業單位招聘公正性的一個基礎手段。包括各個崗位有嚴格的專業限定、有層層的資格審查等程序,都是服務于公正性目標。但像因為專業問題而在最后關頭把錄取者刷下來的現象,是否是確保招聘公正的必然代價?一者,論程序,既然有層層資格審查,為何要等到考試結束了才發現?如果說是招聘者把關不力,那么,因此而被拒錄的應聘者是否應獲得相應的權利補償?二者,專業要求上的“錙銖必較”,是否有科學而充分的依據?也即,對某個崗位的專業要求設置本身是否合理?這些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一旦未有嚴格的界定,就很可能被“鉆空子”,衍生出像“蘿卜招聘”甚至“以人設崗”的亂象,侵蝕招聘的公正性。
所以,說到底,像公職部門和事業單位因專業名稱而引發的錄取爭議,法律應該要扮演好公正的裁決者角色,但此事又并不純粹是法律問題,而在根本上還是指向于公權力的公信力和規范運行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便是,招聘者與應聘者之間是否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而類似事件,往往都是以招聘部門的一紙拒錄通知作結,就很能說明問題。當專業問題屢屢成為應聘者的求職“陷阱”,當輿論條件反射般質疑該類事件背后的“貓膩”,公共部門和事業單位招聘的公正性,必然還需要更多的救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