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北京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用地政策的意見》,北京將在國務院和市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產業園區,試點改革產業用地利用和建設方式,提出多種方式向入園企業提供產業用地。中國農業大學土地科學與技術學院教授、北京土地學會會長、城市化委員會委員朱道林在接受媒體專訪時談到了該政策對高精尖企業發展的意義以及下一步如何監管的問題。
在談到為高精尖產業提供靈活供地方式有何意義時,朱道林說:首先,這次重點應該是從用地方式改革上探索支持高精尖產業發展的路徑,采取多樣化的供地方式適應高精尖企業用地的多樣化需求。對于高精尖企業,其發展往往追求短平快,高新技術需要盡快落地占領市場,企業的投資上更多可能用于高技術方面,投資重點往往是人才成本、智力成本,因此通過多樣化土地供應方式,降低企業發展的用地成本,適應其發展需求,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我國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來,主要是以固定年期的出讓方式為主,不能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多樣化用地需求。因此,北京這次在供地方式多樣化方面做了有意義的探索,在支持高精尖企業用地方面進行試點,比較系統全面地提出多樣化供地方式。”
過去針對企業的供地方式存在哪些問題?朱道林指出,主要是按規定年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不能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用地需求。比如高新技術企業,如果按照工業用地出讓,年期按規定最長50年,而一般企業的生命周期往往也就10-20年,卻要一次性支付50年的土地使用權價款,不僅提高了企業投資的用地成本,而且繁瑣的土地出讓手續及較長的建設周期,都不能適應高精尖企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朱道林認為,這次北京市為高精尖企業提供短期土地租賃、廠房租賃、彈性出讓等用地方式,針對性很強,是典型的精細化管理。首先是通過確定明確的準入條件,保證試點政策重點支持真正的高精尖企業發展的用地需求;其次是建立退出機制,到期不續期是要退出的,可以大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土地集約利用度。
他強調,《意見》提出采取“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原則,為保障全程監管奠定了制度基礎。加強準入監管,究竟什么樣的企業能夠納入試點范圍,《意見》規定,將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含地均產出)、創新能力、節能環保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下一步有關部門應該會進一步制訂更具體的標準。推行項目承諾制,要求入園企業按照準入條件作出書面承諾,由園區或政府與入園企業簽訂履約監管協議書,并納入到用地合同中去進行約束,同時對整個過程利用效率是否達到承諾進行監管。強化用途監管,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這是我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此外,如果企業到期繼續使用土地,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續期,不繼續使用的,乃至企業各種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就要嚴格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