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土地儲備行為,財政部、國土部近日出臺《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對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加強管理。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并實行預決算管理。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4個渠道:一是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二是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三是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四是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土地儲備機構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土地開發費用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