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土資源部官網消息 1月3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部門印發通知,實施聯合修訂后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強調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管理,增強政府對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按照這一新的要求,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在機構職能、業務、資金、監管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在職能定位方面,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重申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為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所在行政區劃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同時明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名錄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
在計劃、入庫標準和前期開發等業務工作方面,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各地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根據土地市場調控需要、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同時明確了計劃的內容和備案審批及調整程序。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強調,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對于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災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土地入庫前,應向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土地儲備機構應評估入庫儲備土地的資產價值,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保障土地供應。
在資金管理方面,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要求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費用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管理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有關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
在聯合監管方面,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明確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對各級土地儲備機構業務開展情況實時監管,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聯合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土地、資產、資金、專項債券進行監督和指導。
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7年印發的原《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