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徐州銅山法院發出了全國首份監護權證明書。該證明書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制作和頒發,與法律文書具有同等效力,以此證明當事人王榮崗為其47歲的妹妹王女士的監護人。
據了解,今年47歲的王女士因患病完全失去自理能力,作為其二哥,王榮崗平時主動擔起照顧責任。然而,日常生活中,王榮崗為妹妹辦理各種個人事務時,卻屢屢陷入了要證明“我是誰”的尷尬。在朋友建議下,王榮崗向法院申請指定其為妹妹的監護人。為了方便當事人辦理日常事務,并保護被監護人隱私,銅山法院專門制作頒發了一份監護權證明書。
該監護權證明書采用加厚特殊紙張制作而成,類似工作證件,上面只記載申請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書案號、類型及生效時間等必要的證明信息,再加蓋法院公章以示權威。
監護權證明書的發放過程也很簡單。在判決書生效后,法官會在送達判決書時,附送一份監護權證明書。當事人持監護權證明書,在辦理戶口遷移、銀行取款、房產買賣等事務時,就無需再向相關單位提供判決書,這就化解了當事人的尷尬。
據介紹,向當事人發放監護權證明書具有充足的法理和現實依據。2017年7月,最高法院等15部門在《關于建立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聯席會議制度的意見》中明確,最高法院將指導地方各級法院推行離婚證明書制度,并進一步探索與民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而監護權證明書與離婚證明書類似,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制作和頒發,與法律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是深化家事審判改革的創新之舉,同時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感受,更加全面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體現了為民情懷,也彰顯了司法溫情。
這份證明背后的暖心故事
妹妹病癱,哥哥跑腿辦事屢屢遇難題
王女士今年47歲,早在1992年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癥,無法正常上班和生活,雖經多次住院治療,卻未見明顯好轉。2014年底,王女士又不幸患上嚴重的格林巴利綜合征,導致四肢癱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由于單身無子女,父親去世,母親年事已高,王女士一直由三個哥哥和一個姐姐悉心照顧,其中,又數二哥王榮崗對妹妹的照顧最多。
談起多年照顧妹妹的經歷,王榮崗忍不住落淚,妹妹的生活經歷了太多的坎坷,作為哥哥,他絕對不會拋棄妹妹,在有生之年都會盡能力照顧她。相比照顧妹妹的艱辛,王榮崗表示自己遭遇最大的困難,還是自己身份的尷尬。原來,王女士原是一名公職人員,病退后仍有工資收入,平時王榮崗經常為妹妹辦理取工資等個人事務時,然而屢屢陷入了需要證明“我是誰”的境地。由于妹妹已經無法表達個人意志,王榮崗經常為一件事跑斷腿,各種繁瑣的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等,讓他苦不堪言。
前不久,王榮崗從朋友處了解到,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特別程序,其中就包括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于是,他向自己的兄弟姐妹表達想做妹妹監護人的想法,家人均同意了他的想法。今年9月,王榮崗訴至銅山法院,申請法院認定妹妹王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為其監護人。
一審終審,判二哥為妹妹的監護人
受理此案后,銅山法院進行了深入的調查了解。經查明,王女士無子女,四肢癱瘓,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司法鑒定意見也證明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癥(衰退期),無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薄睹穹倓t》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指定監護人應在其近親屬中選擇,遵循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進行。本案中,根據王女士的生活現狀和長期以來其親屬對其照顧情況,結合其他近親屬的意見,申請人王榮崗作為監護人能夠使其得到更好的照顧。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銅山法院于近日作出(2017)蘇0312民特5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一、宣告被申請人王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指定王榮崗為被申請人王女士的監護人。
此案適用民事特別程序,一審終審,判決立即生效。
全國首創,一紙證明徹底解決尷尬
案件審結后,王榮崗喜上眉梢,法院的判決書讓他有了底氣,身份不再尷尬。然而,很快新的問題出現了。
判決書詳細記載了妹妹的個人信息、婚姻家庭、生活情況等,涉及全家人的隱私。“如果以后每次處理事務都要拿出判決書,等于把妹妹的隱私公之于眾,感覺挺對不起妹妹的。而且,因為需要經常使用,一份判決書根本不夠用!”王榮崗說。
該起案件判決后,主審此案的銅山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長馬秀麗回訪中,了解到了王榮崗的困惑和疑慮。
如何才能解決這個難題呢?馬秀麗和同事們進行了長時間的研究,很快,大家想出了一個主意:制作頒發一份監護權證明書。很快,銅山法院就設計和印制出成品——看起來像工作證件,上面只記載必要的證明信息,不出現任何當事人個人隱私。
馬秀麗還表示,法院的判決書少則幾頁,多則十幾、幾十頁,紙質不便攜帶,而且反復出示容易污損,而監護權證明書不易損壞,且內容直觀,攜帶方便,使用起來比判決書便利得多。
■延伸閱讀
取得監護資格不是一勞永逸
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總則》,對監護制度作了重大修正和調整,進一步強調了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調整了監護人的范圍,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
監護人的資格不是一勞永逸的,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什么情況下
監護關系會被撤銷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