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
國發〔201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國務院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