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9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副院長吉羅洪敲響法槌,公開開庭審理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披露證券處罰上訴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作為被上訴人出庭應訴。據了解,這是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
2016年7月5日,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將包含虛假財務數據的IPO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行為。
欣泰電氣披露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及《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據此,證監會決定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832萬元罰款。
欣泰電氣不服被訴處罰決定,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證監會作出被訴復議決定,決定維持被訴處罰決定。欣泰電氣不服被訴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今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針對欣泰電氣的處罰幅度適當,對被訴處罰決定及被訴復議決定的作出程序,欣泰電氣未持異議,經審查亦均無違法之處,駁回欣泰電氣的訴訟請求。
欣泰電氣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被訴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欣泰電氣稱,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不符合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欺詐發行的構成要件。即使不進行財務造假,上訴人的財務指標等實質條件均符合公開發行證券要求,也不能認定上訴人“不符合發行條件”。
證監會對上訴人相關財務數據造假的認定,應當以司法鑒定部門或者專業審計部門的意見作為依據。上訴人雖然對于虛構應收賬款收回從而在IPO申請文件與上市后定期報告中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事實本身并不存在爭議,但對于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具體數額,被訴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來源單一且未經全面核查確認,則存在非常明顯的準確性疑問。上訴人存在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另外,涉案行為能夠被最終認定為違法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是因為上訴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而且從過去案例來看,上訴人涉及的虛構應收賬款收回的行為,其情節相對于直接偽造經營數據、銷售收入等行為而言,顯著輕微,應當認定為上訴人符合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今天上午的庭審中,證監會答辯請求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證監會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說理清楚準確。欣泰電氣將包含虛假財務數據的IPO申請文件報送證監會并獲得核準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行為。
欣泰電氣披露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及《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欣泰電氣IPO申請文件中包含的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不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條件,符合“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和“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要件。
證監會認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來源和形式合法,足以證明有關事實,證監會基于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主體地位和所具有的專業性,有權認定有關事實和金額,不需要聘請第三方機構出具意見。而且,欣泰電氣雖有配合調查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欣泰電氣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經庭前會議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和合議庭確認,合議庭圍繞欺詐發行的構成要件以及欣泰電氣是否符合該構成要件、被訴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是否需要專業機構審計或鑒定、被訴處罰決定是否存在明顯不當這三個焦點問題采取了質辯合一的方式進行了審理。
黃煒在上午的庭審中稱,欣泰電氣向證監會報送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騙取發行核準,構成了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對欺詐發行等各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證監會責無旁貸。本案中,證監會依法對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最終作出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處罰決定。
黃煒在庭審中表示,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也是發行人守信誠實的基礎誠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發行人參與證券發行市場活動的底線要求;捍衛證券市場的法律實施,是證監會的使命所在、職責所在。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全面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方針,切實加強對證券發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監管,對發現的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經過1小時50分鐘充分激烈地法庭陳述和辯論,合議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土部、住建部等部委以及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行業協會代表旁聽了庭審。
從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后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意味著,行政機關被訴后,該機關負責人如無特殊原因或正當理由都應出庭“當被告”。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和副職。
北京高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婁宇紅介紹說,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實施至今,在北京市三級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已有1667人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其中正職負責人159人次,副職負責人1508人次。
從總量上看,相對于每年行政訴訟案件的開庭量,這些數字表明還有進一步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空間,同時觀察動態發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數量呈現逐年較高漲幅的趨勢,表明推進勢頭良好。
婁宇紅表示,今天的庭審是中央部級單位的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這次庭審后,北京高院還將有計劃地繼續推動部委負責人出庭應訴,該類案件負責人出庭應訴成為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