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內地與香港、澳門地區聯系的進一步加強,海峽兩岸人員往來的日益密切,越來越多的港澳臺同胞來內地(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央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為落實中央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臺辦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
《意見》明確,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并返回港澳臺的,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同時,《意見》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出臺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要簡化辦理要件,縮短業務流程,完善服務手段,為港澳臺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積金服務;要切實抓好政策落實工作,支持更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通過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現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