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76號令,發布實施新修訂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決定履行與監督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共45條,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的主體、適用范圍、工作流程、監管要求以及與有關規定的銜接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針對矛盾上移問題,《規定》明確了派出機構的復議管轄權。針對濫用復議權問題,《規定》在保護人民群眾復議申請權的同時,對個別領域濫用權利行為進行了規范。打造“陽光復議”,《規定》推行了行政復議程序和結果的公開。嘗試“瑕疵治愈”,《規定》探索了新型行政復議決定方式,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審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正確,不損害申請人的實體性權益,但在事實認定、引用依據、證據提交方面存在非實質性瑕疵,且情節輕微,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予以指正,作出駁回復議申請或者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決定;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復議機關指正的問題作出書面說明,并報告改正情況。
《規定》還突出流程再造,明確建立繁簡分流機制,優化行政復議程序。為打通維護群眾權益“最后一公里”,《規定》加強了對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的監督。
據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加強和改進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化法治國土實踐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國土資源部積極應對新形勢,突出流程再造、能力建設、源頭治理和溝通協調,在復議應訴成倍增加的情況下,實現了“一升一降”,即2015年以來行政復議案件的糾錯率年均增長3個百分點,同期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率年均下降3.5個百分點,有力推動了法治國土整體水平的提升。此次修訂《規定》,是國土資源部門適應新時代、新形勢,以人民為中心,根據便民高效、公平正義、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基本原則,在總結近年來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經驗上進行的全面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