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兩部門提出,考慮到資源稅改革已全面完善了稅制要素、健全了征管措施、優化了稅收制度,可保持改革確定的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全面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將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征求意見稿》確定的征稅對象為礦產品和鹽這兩類礦產資源,而不包括生態資源,范圍相對狹窄。《資源稅法》應放在生態環境資源這樣大的范疇下進行統籌考慮。
目前,《資源稅法》已經納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且為一類立法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全國人大的一位工作人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介紹,目前《征求意見稿》只是由相關行政部門征求意見,下一步可能會由國務院法制辦征求意見,在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之后再提交人大常委會議。能否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提交,主要看各方的反饋意見。
征稅對象不包括各類生態空間
資源稅改革已有二十多年歷史。
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自2011年11月起,我國陸續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實施改革,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建立了稅收與資源價格掛鉤的自動調節機制,增強了稅收彈性。
統計資料顯示,1994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征收資源稅7972億元,年均增長14.8%,其中2016年征收資源稅951億元。總的看,資源稅制度已比較規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作用,必須加快制定資源稅法,完善資源稅法律制度。
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共19條,明確了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為礦產品和鹽。
這一征收范圍相對狹窄。此前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的要求,逐步將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納入征稅范圍。
對此,兩部門解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起在河北省實施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并將擴大試點范圍。考慮到水資源稅改革處于試點階段,水資源稅制度仍需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為保障征收水等資源稅有法可依,《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可以組織開展水等資源稅改革試點。
同時,對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資源征收資源稅的條件還不具備。
“目前這樣的處理方式比較妥當,因為對各類生態空間如何定價,全球都未找到合適的公認的定價方法,到底是通過稅法方式還是通過其他方式定價?誰來支付?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中科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副院長王毅對21世紀經濟報道分析。
此外,在稅率設計上,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征求意見稿》除對個別稅目的稅率幅度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確定方式和稅率水平,在《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了各稅目的固定稅率或者幅度稅率。
對規定幅度稅率的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原油和天然氣的稅率都為6%,煤的稅率為2%-10%。
全面實行從價計征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全面實行從價計征的原則。
具體來說,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對經營分散、難以控管的少數應稅產品可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具體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同時,《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暫行條例》和資源稅改革政策規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
一是考慮到油氣生產、運輸過程中需耗用油氣資源的工藝特點,對開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油氣免稅;
二是考慮到深水油氣勘探開發技術復雜、投資大、風險高,為支持深水油氣勘探開發,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油氣減征30%資源稅;
三是考慮到衰竭期礦山開采難度大、成本高,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30%資源稅;
四是為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從低豐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20%資源稅。
此外,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值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提出,中外合作開采原油、天然氣并繳納礦區使用費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此前,早在2011年9月,國務院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條例》,規定對中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統一繳納資源稅。
同時明確,對2011年11月1日前已訂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合同的,繼續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但是,由于礦區使用費設有起征點且費率低(約為1%),而油氣資源稅稅率為6%,同時,對外合作開采油氣資源合同期限較長(20年至50年不等),對2011年11月1日之前簽訂油氣開采合同的中外企業與其他企業適用不同的稅費制度,造成企業之間負擔不公平,不利于促進公平競爭。
兩部門解釋,考慮到資源稅法實施后,開采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須繳納資源稅,為保持稅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促進稅制統一和稅負公平,《征求意見稿》提出中外合作開采原油、天然氣的中外企業,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在資源稅的歸屬上,財政部財科所所長劉尚希此前對21世紀經濟報道解釋,“資源稅主要定位為地方稅,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主要看地方的資源稟賦。”
他強調,資源稅整體上是一個小稅種,對地方財政收入影響不會太大,它更多的是發揮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