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發布施行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對機關、人民團體新建、擴建、改建、購置樓堂館所作出嚴格限制,明確規定不得建設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禁止以技術業務用房等名義建設辦公用房或者違反規定在技術業務用房中設置辦公用房。
《條例》規定,對機關、人民團體建設辦公用房,要嚴格項目審批,強化資金管理,對屬于禁止建設或者建設必要性不充分、建設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建設內容或者建設規模不符合建設標準等情形的不得批準建設;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核定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進行設計、施工;辦公用房項目的建設資金由預算資金安排,不得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及接受贊助或者捐贈等。對機關、人民團體維修辦公用房,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維修標準,禁止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配置超標準的設施。
《條例》明確,機關、人民團體有未經批準建設辦公用房、辦公用房項目建設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等違法建設行為的,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停止相關建設活動或者改正,對所涉樓堂館所予以收繳、拍賣或者責令限期騰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條例》還對建設樓堂館所的信息公開、監督檢查等作了相關規定。
在嚴格限制和規范機關、人民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的同時,《條例》明確,財政給予經費保障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外的其他團體建設樓堂館所,參照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