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平面正面封面(無腰封)
得知《南方都市報》同仁們完成這部關于城中村的書稿時,我剛收到美國城市史學者羅賓·維舍(Robin Visser)的新著《城市包圍農村:后社會主義中國的城市美學》(Cities Surround The Countryside: Urban Aesthetics in Postsocialist China),這個書名讓我浮想聯翩。
六十多年前,一場“農村包圍城市”的革命,導致了中國的政權更迭,塑造了人類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社會形態,在中國人的心靈深處留下巨大投影,至今不滅。
1978年中國改革開放之后,另一場“城市包圍農村”的革命,激起人類最大規模的城市化,它與工業化聯手,將中國送入經濟持續增長的快車道,創造了讓局內局外諸多人士一時難以說清的“中國奇跡”。
雖然以“城市包圍農村”來描述迄今城市化率尚不足50%的偌大中國,有言過其實之嫌,但其內在意義是準確的,在深圳這類快速成長的城市,它還成為真實的景觀。
以上兩場革命,如其所名,作用方向相逆:一是農村包圍城市,二是城市包圍農村;目標完全不同:一是為更迭政權,二是為鞏固政權。但它們有一個方面是相通的——都涉及對地權的處分。
在1949年到達高潮的那場革命,以“打土豪、分田地”的方式,對土地所有權進行硬性調整,奠定了革命黨的執政基礎。這之后,分散在農民手中的土地所有權,經過1950年代的合作社、人民公社運動,被迅速集體化,終在1982年被憲法規定為“集體所有”;經過公逆產清管以后得以確權的市民手中的土地所有權,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強制性充公,終在1982年被憲法規定為“國家所有”。
1982年憲法終結了中國肇始于春秋晚期的土地私有制,同時在法律層面上終結了有著兩千多年歷史的與土地私有相伴而生的土地稅制。
這之后,空前規模的造城運動在中國上演,其最為重要的政策工具,就是動用國家強制力,以低廉的成本將農村的集體土地征收為城市的國有土地。之所以稱其為革命,乃是因為這種征收,也是強制性的硬調整,盡管它與“農村包圍城市”時的暴力革命不可同日而語。
以強制性的征收進行土地積累,使城市政府獲得巨大利益,也使浩浩蕩蕩的城市化成為一場“土地盛宴”。當然,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被征收者的損失為代價的。
在目前中國內地的法律框架里,對集體土地的征收是按原用途給予補償的,被征收者未被授予談判地位,也無法獲得相當于市場價值的補償,分享不到城市化的“紅利”。許多被征收者既回不了農村(已是失地農民),又進不了城市(以補償款難以進城定居),淪為城市化的“棄嬰”,并導致“重大群體事件頻發”。
而在城市管理者看來,不給被征收者市場價值的補償有著充足理由,因為與城市相鄰的集體土地的市場價值,包含著城市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投入的外溢價值,村民們并未為此付費,其溢價理應由城市回收。特別是在城中村,一些村民簡直是坐享城市之利,甚至通過出租房或“小產權房”直接套現公共服務的溢價,還制造“臟亂差”和“犯罪窩點”等問題。城市政府惟一能夠回收公共服務投入的方式就是把這些地方拆掉賣掉,盡管在住房保障嚴重匱乏的情況下,城中村蓄積著大量廉價勞動力,是孕育和維持城市多樣性的“濕地”,但一些市長往往忽視這個方面。
也許,為村民們設計一個購買城市公共服務的付費渠道,就可大大緩解上述矛盾。這個付費渠道,即不動產稅,有了它,村民們就可以按照固定稅率,以其所有的不動產的市場價值為稅基,向城市政府繳納不動產稅,以此加入城市成為市民。這樣,城市化就以契約的方式推動了。
必須理解,連續不斷的土地革命終會讓社會付出成本。雖然一些城市考慮到“維穩”等因素,盡力抬高對被征收者的補償,終不能抵消現行法律法規的負面效應。
這一輪城市化發動以來,城鄉二元狀況未獲減輕,反而持續加重。原農業部部長孫政才2008年8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稱,2007年全國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擴大到了3.33∶1,絕對差距達到9646元,這是改革開放以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一年。
這已為中國社會敲響警鐘,也提醒我們,必須將城市化設計為均衡社會財富,而不是從弱者向強者轉移社會財富的工具。否則,這個社會就會斷為兩半。
從革命走向契約,應是中國城市化傾力破解之題,這關系到地權的再造、人格的養成、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公民社會的發育,也關系到一代代中國人如何重估他們先輩的歷史,并從中獲取健康的力量。
閱讀《南方都市報》同仁們的相關文字,我想得最多的就是以上方面。我理解,他們持之以恒的工作,是圍繞上述線索展開的。我感謝他們賜予我靈感,并允許我將它寫下來作為這部重要著作的序言。
作為一名記者,我向寫作這部書稿的朋友們致以崇高的職業敬意。(王軍新華社著名記者、《城記》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