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網約車,司機能“悄悄”給乘客差評,差評多的乘客就難打車?近日,一則“滴滴乘客司機互評”的話題登上微博熱搜。有駕駛員爆料,稱除了順風車,其實在快車司機端,也有對乘客的評分機制,只不過乘客對此并不知情。記者了解到,目前在一些網約車公司,應用了“司乘互評機制”,除卻乘客評價司機外,司機也可以給乘客打分甚至“差評”,或將影響乘客約車,星級高乘客或會優先打到車(9月18日《信息時報》)。
進行網購的人在選擇商品前,都會或多或少地查看商品的評價,并以此作為選購商品的參考。與之相類似,網約車行業也推出了司機對乘客的評價機制,而且差評還可能影響到乘客約車。筆者認為,在有效保護乘客權益的相關規則沒有完善前,不宜盲目賦予司機對乘客的差評權,否則就可能侵犯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知悉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在實踐中,消費者可以對商品進行評價,也可以通過分析各種好評和差評,參考商品總體評分,作出最符合自己真實意思的判斷和選擇。
消費者的權利就是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必須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監督權。其一,消費者可以挑選經營者和商品(服務),除消費因被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列入黑名單外,經營者一般無權挑選消費者。其二,凡是消費者基于自身感受和體驗所作出的評價,都應予以尊重,哪怕這種評價是過激和負面的,但只要沒有明顯的侮辱、誹謗內容,商家均應保持容忍。電商平臺則應全面、客觀地展示商品的好評、中評、差評,不屏蔽和刪除差評,不故意“淹沒”差評聲音,確保消費者輕而易舉地查看各種評價。
網約車行業的“司乘互評機制”無疑變相地侵害著消費者的上述權利。據報道,很多乘客對司機的評價并不知情,司機的差評還可能影響到乘客約車。這說明乘客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均受到侵犯。很難約到網約車,乘客卻不知道是因為什么原因被哪位司機打了差評,更不知道是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將其蒙在鼓里,很難想象這是消費者受到的待遇。而假如乘客知道存在互評機制,則可能心存顧慮,不能真正自由地行使評價權。要知道,乘客因給差評受到打擊報復的事例并不少,司機對給自己打差評的乘客作出差評同樣輕而易舉。因此,“司乘互評”就有可能異化為“司乘互相好評”。如此,消費者的監督權何在?
簡而言之,當前的“司乘互評機制”不能變相侵犯乘客的自由選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等權利。原則上應取消司機對乘客的差評權,有效維護消費者的監督權。即便保留司機差評權,也應重新制定規則,如可采取單向盲評機制:讓司機無法知道是哪位乘客給自己打差評,謹防其以差評還擊乘客;司機給消費者打差評則應提交相應證據并由系統告知消費者,消費者也有權知道緣由并申訴。這樣才能讓消費環境更加公平有序,讓消費者的權利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