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下發《關于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實體平臺建設以區縣、鄉鎮、街道為重點,推進基層法律服務覆蓋。《意見》要求,每個村(居)至少設立1名法律顧問,“為村民及時解答法律問題,為村民土地征用補償安置、城市建設拆遷、環境治理保護等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法律不僅是宏大主張,也有微言大義,其對普通社會成員的影響一定是事無巨細的。“法律顧問”是個很專業的社會分工角色,對其的界定首先一條便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然后就是受社會主體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在社會運作的諸多細節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對遇到的法律問題精準了解,這是律師和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士存在的社會基礎。司法部所力推的公共法律服務體制,其核心在于供給專業知識,讓需要法律幫助的主體可以找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和建議,這一宏觀社會建設目標之高遠自不待言,把法律顧問設在村里,也是對基層治理重心的清醒認知。
家長里短、柴米油鹽,普通居民的日常生活(乃至生存)所產生的各種矛盾和摩擦,本身就是生活的一部分,如何理性應對和處理,簡單呼吁公眾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并不直接影響人們的選擇。能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一方面取決于司法是否真正有能力定分止爭,另一方面在于各種糾紛沖突發生前是否有專業理性的法律建議可以到達普通的糾紛主體。
為自己請律師或者法律顧問,聽起來是個奢侈的消費。事兒多產生糾紛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往往業務繁忙的企業、公民和社會主體才會請法律人士提供專業服務。但也要看到,法律顧問所提供的不僅是(或者說不全是)法庭上兩造對壘、真刀真槍的訴訟服務,更主要的是在日常生活以及關鍵決策前給予專業的法律判斷和建議。2016年6月,中辦國辦發文,要求黨政機關聘請法律顧問,“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換句話說,宣示法治的政府,需要一群精通法律知識的人,也需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法律顧問進村,值得關注的是在面對基層最常見的社會糾紛時,其作用和價值的發揮以及角色的扮演究竟處于何種位置。法律顧問與律師有類似的社會定位,即為聘用主體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和服務,包括此前政府聘請法律顧問所要實現的價值在內,都是希望法律顧問為服務對象提供更專業的建議。從實操角度看,法律顧問進村所給民眾提供的法律服務和建議,并無特定主體,還有可能存在為糾紛雙方同時提出法律建議的可能,事實上法律顧問更多充當著法律知識普及主體甚至簡單民事糾紛調停者的身份。
更進一步的問題則是,法律顧問進村,其服務對象除了村民,是否還有村委會等管理方。從具體提供的法律建議看,類似征地補償和拆遷的糾紛主體極有可能就是村委會和村民。法律顧問進村,為村委會依法進行相關管理和自治提供專業建議,或有助于基層治理避免和化解各種不必要的矛盾,如何同時為村民權益代言便有待具體實踐。法律顧問總歸有特定的服務主體,其建議如何更公允地做出,法律顧問是否還添加了司法裁量的使命,或者如何更有效化解基層糾紛而不是相反,這是實踐中面臨的具體問題。
法律顧問進村,公共法律服務全面鋪開,更應當看作法律知識在普通社會主體中間的一次普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不是僅對權力運行而言,也是對日常權利行使所提出的要求,更是權力與權利互動、運行過程中所應當建立的良性社會狀態。民眾日常生活秩序和權力運行軌跡的法治再造,法律顧問進村,是對普通民眾的一次法治啟蒙,這與具體司法裁量一點一滴所建立起來的法治信仰殊途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