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舉行的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新聞發布會上,環保部首次提出了量化問責概念,問責針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個城市,將結合發現問題的數量對準區縣、地市,最高將問責地級市委書記。這引發輿論關注。
對治霾不力進行問責,早已是從政府到民間的共識。但問責治霾不力,之前缺少一套細化的制度,以至于相應的問責有時比較隨意:問不問責,經常取決于許多人為因素,如上級督促力度大不大、社會是否反響強烈等,彈性空間不小。
量化問責的提出,無疑是問責制度化的破冰之舉。
量化問責不僅明晰了問責的啟動標準——如排名后三位且大氣質量改善目標比例低于60%的問責副市長,低于30%的問責市長,不降反升的問責市委書記,什么問題可以問責到什么層級,一目了然;還將問責的層級也提高了:副縣(區)長、縣(區)長、縣(區)委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地方的主要領導都納入了問責對象。
問責治霾不力,此前多針對的基層部門官員。某些基層官員做不好分內事,當然該承擔責任。但更需反思的,是有些基層官員為何會怠惰?不排除有的是個人問題,但更多的是當地治霾考核上壓力傳導不到位所致。
而壓力傳導不到位,問題就出在“上面”。個別地方主要負責人把“鐵腕治污”掛在嘴邊,大會講、小會說,實際工作中卻不以為然,又怎么可能給下級官員以治霾的壓力?此前,中央環保督查組在批評一些地方治霾不力時,都會提到部分領導的“思想苗頭”,包括對治污“不重視”、“盲目樂觀”,對環保“艱巨性和敏感性認識不足”等。在此情景下,下面的治霾這根弦能不松?
問責治霾不力,不能只挑軟柿子捏,治霾的責任鏈條應當是個倒金字塔,越到上面責任越大,讓地方主要負責人為治霾擔責,這是責任型政府的應有之義。
量化問責,解決了向誰問責的問題,而這樣的“責”該怎么問,同樣需要關注。
針對治霾不力,如果對負責官員“罰酒三杯”,一紙不痛不癢的處分,甚至止于自我批評、檢討,那可能只是讓有些官員“丟面子”,震懾大打折扣。問責,需要動真格。對于相關責任官員,該降級的降級,該撤職的撤職,該依法追究失職瀆職的就該嚴厲追究才行。要讓官員明白,鐵腕治污,就是從鐵腕問責開始。
因而,在量化問責邁出治霾問責制的重要一步后,接下來,依據環保部提出的量化問責要求,各地也宜制定相應的問責辦法,明確不同的情形之下,地方主政官員治霾不力應該受到什么處理。總之一句話,治霾問責制,從向誰問責到所問何責,一個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