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一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這是發生在上海的首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7月19日,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并要求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7月21日《界面新聞》)
對于這起悲劇,坊間對于主要責任的認定并無異議。男童之所以需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主要原因在于“雙重違法”:其一,事發時男童不足12歲,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其二,事發時男童逆向行駛,同樣違反了交通規則。而肇事司機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爭議的焦點在于,男童騎行單車的提供者ofo公司責任幾何?
一種觀點認為,共享單車企業沒有任何責任可言,畢竟小孩有錯在先,“盜騎”與逆行才是事故的關鍵原因。更有甚者,有人認為小孩家長該向企業賠一輛單車。至于鼓勵家長索賠,無異于助長歪風邪氣。這些陳述或許有一定道理,但這并不是判定企業是否有責任的關鍵。真正的判定依據在于,共享單車企業在事件中有無過錯。
可以肯定的是,ofo在這一事件中并不存在主觀過意,但未必就沒有無心過失,這主要體現在單車配備的機械鎖具上,既缺少定位裝置,又密碼唯一。一次使用之后,完全可以憑密碼將其變為“私享單車”。由于不像智能鎖那樣,每次需憑手機掃描解鎖,這也間接讓其“如果您還不滿12歲,等一等再騎哦”的倡導成了一紙空文。試想一下,如果ofo采用的是智能鎖,還會存在前一個人雖然關鎖了,但卻沒有打亂密碼,導致當事男童逆向騎行并最終殞命的悲劇嗎?
實事求是地說,ofo等共享單車企業的出現,減少了碳排放和霧霾、減少了交通擁堵、解決了城市公交“最后一公里”出行等諸多社會痛點,這種貢獻殊為可貴。比如,盡管存在爭議,共享單車之一的摩拜單車還是入圍了首屆“中國社會企業獎”。可共享單車企業本身并非沒有瑕疵與軟肋,比如ofo基于“好人世界”假設而使用的唯一密碼的機械鎖。
共享單車企業為什么必須承擔責任?古話說,君子不立于危墻之下。對于一個服務面向大眾的企業來說,必須確保其服務或者產品不是“危墻”。換言之,作為提供出行服務的特殊企業,ofo等企業必須確保產品的安全性,確保其是一個友善的、不存明顯紕漏的產品,因為這事關公共安全和大眾利益。在英國司法判例史上,誕生過一個著名的“鄰人原則”。簡單地說,就是人應該合理地預見到可能給鄰人帶來損害的行為,比如魚塘的主人應該預見到,魚塘可能吸引小孩子來玩,發生溺水事件,所以要修建圍墻。人如此,企業亦然。而機械鎖具明顯就是一道有缺口的圍墻。
就此來看,除了878萬元的索賠額虛高之外,本案原告律師張黔林“此次訴訟更是一個公益訴訟”的表態,并非毫無緣由的刻意拔高,而是有其現實意義,我也衷心希望ofo可以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