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治理行人以及非機動車闖紅燈的不法行為,江西吉安市青原交警出臺“新招”,讓闖紅燈者拿著喇叭喊100遍“我不再闖紅燈”作為處罰措施。記者從青原交警大隊了解到,喊話只是一種“體驗式教育”。(《北京青年報》7月21日)
闖紅燈者拿著喇叭喊100遍“我不再闖紅燈”,乍看很新奇,其實又并沒有什么太大的“新穎性”。因為近年來,全國各地交管部門推出類似的同樣被強調為“體驗式教育”的交管措施,事實上早已經是屢見不鮮。比如,針對同樣是交通頑疾的“亂用遠光燈”現象,此前不少地方的交警就曾不約而同出臺了“罰看遠光燈”這樣的“體驗式教育”。
無論是“罰看遠光燈”,還是“闖紅燈者喊話”,這樣的“體驗式教育”措施,盡管“用心良苦”,但從規范執法角度來看,又是存在某些明顯不妥之處的。比如,這些名為“體驗式教育”其實又具有明顯懲罰意味的措施,實際上都是“于法無據”的;同時,像當眾“拿著喇叭喊話”這樣的“體驗式教育”,對于相關當事人還具有某種明顯的“示眾”意味。
既然“體驗式教育”在執法規范上存在不妥之處,那么為何許多地方的交管部門又對此情有獨鐘呢?稍稍梳理一下這些“體驗式教育”所指向的交通違法行為,如“行人闖紅燈”、“亂用遠光燈”,不難發現,其中都具有這樣兩個共同特點:其一,這些交通違法行為發生頻率很高,而長期以來囿于“法不責眾”“取證難”等諸多原因,又是一直得到有效治理的交通痼疾。其二,對于這些交通違法行為,現行法規的處罰標準,又往往顯得并不到位、給力。在這種背景下,正規法定處罰顯得“不給力”,各種各樣的“體驗式教育”難免就會“應運而生”。
因此,要想改變“體驗式教育”頻現的局面,有效治理“行人闖紅燈”等交通痼疾,筆者以為,關鍵或許還在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對于“行人闖紅燈”等看似尋常的交通違法行為,交管部門必須把運動式執法改為常態化執法,從而確保此類違法行為能夠“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另一方面,應當考慮提升對諸如“行人闖紅燈”這類潛在危害較大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