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簡稱《草案》)通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分組審議,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建議,把《草案》第三條中規定的“污染擔責”改為“損害擔責”。
“污染擔責”和“損害擔責”,雖然只有兩字的差異,但是內涵卻大不同。“污染擔責”又被稱為“污染者付費”,這樣的“擔責”大多是一次性的“給付”,只對污染承擔有限責任,治污之后若有后遺癥,無法進行責任追溯。
而“損害擔責”則意味著一種無限責任:一塊被污染的土地,無論已經幾易其手,無論年代多久遠,這塊土地的污染治理都應由污染者承擔,必要時還要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相對于“污染擔責”,“損害擔責”適用的范圍更明確,污染主體及責任承擔形式也大為擴展。
在土壤污染治理中強調“損害擔責”,無疑有著現實意義。事實上,國內發生的多起毒地事件中,污染者的責任并未得到徹底的追究。2014年,原武漢農藥廠所在的漢陽赫山的一地塊,農藥廠搬走后,為修復這個地塊,政府前前后后花了4個億,錢基本上由財政承擔。
土地轉讓,不能連帶治污責任也一同“轉讓”了,工業企業或搬遷或關閉時,應當通過相關強制程序,對該地塊污染情況進行排查和評估,查清污染含量、種類及其來源,最終對污染地塊作出責任認定,明確相應的費用分擔機制。在這種“損害擔責”的機制下,才能避免土地帶毒流轉,讓污染者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不能讓地方政府盲目兜底。
而對于污染者無力擔責,如企業破產倒閉,以及許多歷史遺留的污染,通過污染者“損害擔責”,顯然無法完成污染土地的治理。這時才有必要讓政府承擔起“兜底人”的責任。對此,《草案》要求,不僅各地要安排專門資金用于土壤治污,國家還將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設立中央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土壤污染的治理周期長,投入大,如之前被曝光的河北污水滲坑,一個滲坑的治理就要幾千萬,作為地方財政是難以負擔的,設立專門的防治基金確有必要。而解決基金“錢從何來”并不困難,可從每年的排污收費及污染罰金,以及土地出讓金中抽取一定的比例。
在政府兜底之外,以市場化思維,鼓勵企業參與土壤治污,也不可或缺。《草案》提出,國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經濟政策和措施,鼓勵企業參與土壤治污。政府可以考慮給治理者提供土地和相關政策,以企業的力量實現污染治理,來減輕財政負擔。
土壤污染的治理,責任和資金是最重要的兩個關鍵詞。《草案》提供的解決思路——污染者負責、政府兜底、社會參與,是多元化的社會共同治理格局,在此也期待,污染者“無限責任”和政府非盲目兜底的指向也能嵌入其中,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提供更足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