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業科技推廣成果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科發〔2017〕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林業科技成果管理,推動林業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我局組織制定了《林業科技推廣成果庫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林業科技推廣成果庫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林業科技推廣成果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業科技成果科學管理,大力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8號)和《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科技推廣成果庫(以下簡稱“成果庫”)是基于互聯網平臺構建的一套成果信息系統,其宗旨是面向林業生產單位以及社會公眾提供便捷化的林業科技成果信息和成果查詢檢索服務平臺。
第三條 林業科技推廣成果主要是指通過地市級以上有關科技成果評價機構鑒定、認定、驗收、評審、評估和登記的科技成果,以及經審(認)定的林木良種、有效發明專利等。
第二章 成果入庫條件
第四條 入庫成果需具備先進、適用、成熟、宜推廣等特點,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成果需有利于林業生態體系和產業體系建設,有利于提升林業生產建設科技水平,有利于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增加林農收入。
(二)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產業要求,必須對社會、資源、生態無危害和不良影響,應用范圍廣,輻射作用強,無知識產權糾紛。
(三)成果需通過有關科技成果評價機構鑒定、審定、認定、驗收、評審、評估或登記。
第五條 成果填報內容包括:成果名稱、成果形式、成果領域、成果單位、成果完成人、聯系電話、成果獲得時間、成果鑒定機構、成果關鍵詞、成果簡介以及成果適宜推廣區域等。
第六條 成果填報需上傳以下附件電子版材料:
(一)成果完成人清單和成果證書。
(二)成果鑒定、審定、認定、驗收、評審、評估意見。
(三)其他相關文件(如成果適宜范圍、獲獎證書等)。
第三章 成果入庫程序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部門每年11月定期發布成果入庫網上填報通知。
第八條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北京、東北、南京、西南林業大學,中南林業科技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推薦單位)負責組織本地區(單位)成果的填報、審核和提交工作。
第九條 成果所屬單位或者個人需在歸屬地省級林業科技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網上注冊,使用填報賬號登錄系統進行成果填報。
第十條 推薦單位完成填報成果審核后,按時統一提交國家林業局。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填報的成果進行網上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反饋各推薦單位。對林業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先進、適用、成熟科技成果通過評審進入成果庫。
第四章 成果庫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成果庫建設。
第十三條 成果庫實行動態管理,國家林業局科技主管部門不定期組織專家對已入庫成果的時效性和適用性進行審核,不適宜的成果退出成果庫,并反饋推薦單位。
第十四條 成果庫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面向社會實行開放式管理,向公眾提供查詢與檢索服務。
第十五條 成果所屬單位或者個人對提交的入庫成果真實性負責。對有爭議或者信息虛假的成果,將從成果庫中剔除。
第十六條 國家林業局根據生態建設、產業發展和林業扶貧等重點工作對科學技術的需求,定期發布重點推廣林業科技成果包。
第十七條 組織實施林業科技推廣示范補助項目所依托科技成果,必須來源于林業科技推廣成果庫。
第十八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重視成果庫建設和管理工作,加強對成果庫的社會宣傳,依托成果庫搭建技術交易平臺,加快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