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國家旅游局官網獲悉,國家旅游局辦公室發出《國家溫泉康養旅游》《旅游溫泉水質衛生》兩項行業標準制定計劃的通知,并要求有關單位嚴格按照行業標準編制要求做好編制工作。
通知指出,標準提出單位為標準責任單位,負責標準編制的組織協調和確定標準起草單位。標準起草單位中列首位的,為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負責標準的具體編制及與其他起草單位的溝通、協調。標準責任單位應與起草單位簽訂編制協議,保證編制經費到位。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嚴格按照協議,制定編制方案開展工作。立項標準編制經費由國家旅游局撥付的,標準起草單位應在簽訂編制協議后向國家旅游局報送經費使用方案,標準編制結束后應將經費使用情況報國家旅游局備案。
國家旅游局對立項旅游行業標準編制情況進行監督,具體工作由國家旅游局監督管理司標準化處負責。標準責任單位應定期向國家旅游局監管司書面報告標準編制進展情況,立項標準在編制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中途撤銷或更改的,需報經國家旅游局批準同意。
立項標準應按立項時確定的期限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的,標準責任單位應提前2個月向國家旅游局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不得超過半年。超過立項時確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或申請延期后在延長期之內仍未完成的,由國家旅游局撤銷立項,已取得國家旅游局資金支持的,標準責任單位退還支持經費。未完成立項標準編制工作的標準責任單位和起草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提出旅游行業標準立項申請、不得承擔旅游行業標準編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