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31日公開宣判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鄧崎琳受賄案,對被告人鄧崎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以及鄧崎琳家屬自愿代為退繳的款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鄧崎琳受賄所得的贓款、贓物繼續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鄧崎琳利用擔任中共武漢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武鋼集團)黨委常委、副書記、書記,武鋼集團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個企業拓展業務、承攬工程以及為他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539.771588萬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崎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鄧崎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且認罪、悔罪,主動退繳大部分贓款贓物,具有檢舉揭發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