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家庭承包制與土地私有化 文/曹錦清 隨著十七屆三中全會《決議》的公布,前些日子圍繞著“第三次土改”或“土地私有化”的熱議有望暫時冷卻下來。說其“暫時”是因為要求土地私有化的理論及其背后的各種社會力量決非隨一紙決議而消失。說其“冷卻”,是因為《決議》用明確的語言重申:“土地家庭承包制”是中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 筆者注意到《決議》對此項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再使用“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完整表述,而是用“家庭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表述方式。這是偶然的疏忽,還是有意為之,不得而知?;蛟S取消全部農業稅費后,由農戶承包的土地不再承擔什么“責任”了。80年代初,我們廢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全國農村推行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那時的政策制度者們清楚地意識到:農戶在承包土地的同時,“承包”了一組“責任”。一是對國家的責任,即交納農業稅(后又增加農業特產稅);二是對已廢除的“公社集體”承擔的責任,即向鄉鎮政府提交五項統籌。三是對村集體承擔的責任,即提交三項提留。到2006年末,這三項責任在全國范圍內取消了。三項責任從承包的土地上剝離出來交由中央與地方兩級財政來承擔。對于中國農民與土地來說,可謂三千年未有之大解放。但農戶所承包的土地從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了嗎?溫鐵軍說,還有一項更為繁重,解決起來更為困難的責任,那就是億萬農民基本生存、家庭養老和失業保障的責任。所以,我們還得把這項農村基本制度老老實實地稱為“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 《決議》提出,按個人出一點,集體、國家補一點的辦法,到2020年建立起農村養老保險。但關鍵在于涉及億萬農村工的失業保險,《決議》只提出“擴大農民工的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盡快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障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根本沒有提及“失業保障”問題。事實上,在官方“失業人員”的統計上,只涉及城市戶籍人口,從未將非城市戶籍的農民工或農民列入“失業”統計的范圍。似乎農民擁有承包地便處于“穩定就業”狀態。為什么現在還不能取消明顯帶有歧視性的城鄉分割的戶籍制,關鍵也在于內含在城市戶籍內的諸多社會保障,尤其是失業、養老保障無力賦予進城打工的農民。非不為也,是不能也。《決議》只提及“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為城市居民”。 他們的住房只能建在家鄉的土地上,“失業保障”只能由他們承包的土地來承擔。由“農民工”這一奇怪稱謂組成的全新社會階層在中國整個社會轉型期內將長久存在。這一龐大階層的“前鋒”會自動地“長入城市”,但絕大多數農民工將長期往返城鄉之間,并在一定年齡段回退到農村。這是一個“事實判斷”,任何“價值判斷”都必須考慮到這一難以令人樂觀起來的事實。我們為什么要搞新農村建設,為什么要堅持土地承包制,反對土地(包括宅地)私有化,一個重要而充分的理由在于,確保在城市“失業”的農民工返回農村時,有房、有地且有一個較好的生存環境。 隨著農村青壯年脫離鄉村與農業,中國寶貴的土地資源的閑置與粗放使用也一直是個問題。小塊土地通過自愿有償轉包能否普遍地向“適度規模經營”發展,也有不少困難。如果“城市”無力為他們提供城市化的成本,那么單憑小塊承包地實難支撐起“生活寬裕”的“全面小康”。問題的關鍵在于,土地私有化能否解決上述問題,尤其能否解決私有化鼓吹者們提出的那些問題。答案只有一個:不可能。依筆者之見,一旦中國的土地私有化,中國歷史上不斷重復的土地兼并問題必定再次出現。市場與資本一定會利用土地私有化而展開一場驚心動魄的“原始積累”過程:千百萬農戶與他們的小塊土地相分離的過程。自然經營的風險與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一定會協助資本去執行這一流淌血淚的分離運動。結果是造成農村的兩極分化:一極是資本與土地集中;一極是失地、生活又無法被城市吸納的“三失農民”。假定土地私有化就能更好地保障農民的權益與收益,這是對世界歷史,尤其是近代社會轉型史的驚人無知。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社會總體保持穩定,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因。它是中國農村社會,進而全中國社會保持穩定的一塊重要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