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故意傷害一案,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6日權威發布稱“已派員赴山東閱卷并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于歡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這是一個讓很多網民為之一振的消息,因為于歡已經提起上訴,案件將進入二審階段,最高檢的介入對于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無疑有著積極的作用。隨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宣布已經受理該案二審,將會依法處理。于是有人由此提出了一個疑問:為什么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介入,但最高人民法院卻“無動于衷”?只出來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來告知一下程序節點?
這其實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本文不談于歡案的實體,這有待于司法機關進一步審查,在此我只討論兩高在是否介入此案的不同做法背后的原因所在。
法院層級獨立,不能介入
首先,我們先解決最高法為什么不介入審查的問題。原因很簡單:法院系統依托審級制度保證審理的公正性,全國四級人民法院應當保持相對獨立,上級法院非因法定原因不能干預下級法院正在辦理的案件,否則審級制度就會形同虛設。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內部上下級之間針對一個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請示和指導是錯誤的(盡管實踐中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
因此,在案件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盡管做為上級法院,也不能聽取山東高法的匯報,不能對案件作出指導意見,這既是對山東高法作為二審法院能夠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重要保障,也是對最高人民法院日后一旦作為再審法院審理該案時能夠不受此前指導意見干擾,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保障。
檢察上下一體,可以介入
那么,為什么最高檢卻可以在案件二審期間介入呢?有人提出這是因為檢察院具有法律監督職能。的確,檢察機關有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直接立案偵查,但本案最高檢的介入,內容不僅僅是調查是否有瀆職行為,還包括聽取山東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匯報,以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和是否存在法定量刑情節,這顯然已經不僅僅是訴訟監督的范疇。
最高檢能夠在此階段介入的真正原因是“檢察一體化”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全國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對外獨立行使檢察權。它衍生出兩個重要原則:其一,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即所謂上命下從;其二,全國檢察官之間,可以相互替代行使職權。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的檢察機關都遵從“檢察一體化”原則。
我國法律制度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遵從“檢察一體化”原則,但是相關的條文規定和制度設計已經明顯體現出一體化的傾向。正如最高檢權威發布中所提到的,“根據法律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由此我們可以判斷,最高檢介入于歡案后,下面的情形都是完全可以出現的:
1 最高檢決定檢方二審意見
如果本案在二審期間開庭審理,那么山東省檢察院根據刑訴法規定有1個月的閱卷期限,此后應該派員蒞庭發表意見。
最高檢此時介入本案,聽取山東省檢察院的意見后,可以直接決定如何發表檢方意見。這是檢察一體化之下的“上命下從”原則決定的。
2 最高檢派員出席二審法庭
因為同樣是基于檢察一體化原理,檢察官的職責可以相互替代,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也是全國檢察官中的一員,完全可以替代山東省檢察院的檢察官,出席本案的二審法庭。當然,這種情況可能沒什么必要,在具體程序應當如何操作上也存在分歧。我在此提出只是強調理論上是可行的。
為何法院獨立但檢察卻要一體?
最后,可能有人會問:為什么法院系統上下級要保持相對獨立,但檢察系統上下級卻奉行一體化原則?難道讓檢察院上下級之間也保持相對獨立,也用審級制保障案件處理的公正性不是更好嗎?
這是一個涉及檢察基礎理論的問題。很多觀點試圖為此提供解釋。有人認為檢察一體化有利于打擊犯罪,還有人認為檢察一體化有利于統一國家法令,也有人認為檢察一體化有利于“統一便宜追訴基準”。但這些觀點我覺得都不足以說明這個問題。
在我看來,檢察機關上下一體但審判機關上下獨立的真正原因在于,檢察權和審判權的運行方式有本質不同。
在現代刑事訴訟過程中,一級審判機關行使權力的公正性有三個重要保障,一是有雙方當事人的對抗保證審判者的中立性;二是有合議制度保證決策過程的民主性;三是有公開審判制度保證權力運行的透明性。但這三個重要保障在檢察權的運行過程中都不存在。一體化原則就是為了彌補這種“先天缺陷”而產生的,它的目的就是保證檢察權正確行使。
綜上,于歡故意傷害案,最高檢介入,最高法無聲,這恰恰是兩種國家權力運行特點的具體體現。我們應當相信檢法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能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為于歡案作出公正的裁決。
(注: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方圓”,作者趙鵬,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在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