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強化服務功能,健全服務機制,創新服務手段,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服務效能,進一步推進鄉鎮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就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新期待,準確把握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發展方向,以增強鄉鎮干部宗旨意識為關鍵,以強化鄉鎮政府服務功能為重點,以優化服務資源配置為手段,以創新服務供給方式為途徑,有效提升鄉鎮政府服務水平,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為脫貧攻堅目標的實現創造良好條件,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保證正確方向。堅持黨管農村工作,牢牢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始終把黨的領導作為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根本保證,充分發揮鄉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夯實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堅持改革創新,嚴格依法行政。加強頂層設計,鼓勵地方探索,著力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堅持以法治思維推動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保證行政權力規范透明運行,人民權益切實有效保障。
——堅持以人為本,回應民生訴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人民群眾需求為導向,為人民群眾提供精準有效服務,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堅持統籌兼顧,實施分類指導。圍繞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協調推進,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區域特點,找準工作的結合點和著力點,做到長遠目標與階段性目標相結合,因地制宜、穩妥有序推進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不搞“一刀切”。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全面提升,服務內容更加豐富,服務方式更加便捷,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職能科學、運轉有序、保障有力、服務高效、人民滿意的鄉鎮政府服務管理體制機制。
二、強化鄉鎮政府服務功能
(四)加強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步伐,著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鄉鎮政府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務:鞏固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改善鄉村教學環境,保障校園和師生安全,做好控輟保學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教育幫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推動以新型職業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社區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創業扶持等勞動就業服務;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服務;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制度和優撫安置政策,為保障對象提供基本養老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維護農民工、困境兒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難群體權益等基本社會服務;做好公共衛生、基本醫療、計劃生育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古村落、古樹名木和歷史文化村鎮的保護和發展,健全公共文化設施網絡,推動全民閱讀、數字廣播電視戶戶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組織開展群眾文體活動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鄉鎮政府還要提供符合當地實際和人民群眾需求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基本經濟權益保護、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食品安全、社會治安、矛盾糾紛化解、扶貧濟困、未成年人保護、消防安全、農村危房改造、國防動員等其他公共服務??h級政府要制定鄉鎮政府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特別是要把扶貧開發、扶貧濟困等任務列入清單,明確服務對象和要求。
(五)擴大鄉鎮政府服務管理權限。按照權力下放、權責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使的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措施,以及行政許可事項外,對直接面向人民群眾、量大面廣、由鄉鎮服務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類事項依法下放鄉鎮政府,重點擴大鄉鎮政府在農業發展、農村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規劃建設管理、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防災減災、扶貧濟困等方面的服務管理權限。強化鄉鎮政府對涉及本區域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的參與權和建議權??h級職能部門不得隨意將工作任務轉嫁給鄉鎮政府。省級政府要依法制定擴大鄉鎮政府服務管理權限的具體辦法,明確下放事項、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據,確定下放后的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確保下放權力接得住、用得好。
(六)推進鄉鎮行政執法改革。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探索鄉鎮綜合執法有效形式,開展綜合執法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鄉鎮政府與縣級執法部門的協作機制,強化鄉鎮政府在執法事項上的綜合協調,以及對派駐執法機構和人員的日常管理。
(七)統籌鄉鎮站所管理體制改革。鄉鎮事業站所可以實行以鄉鎮管理為主、上級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經省級政府批準,也可以實行以上級主管部門為主或按區域設置機構的體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統籌鄉鎮黨政機構設置。根據不同類型、不同規模鄉鎮工作實際,確定黨政機構設置形式和數額,可設立若干辦公室,也可只設若干綜合性崗位。扎實推進鄉鎮事業站所分類改革,嚴格控制鄉鎮事業站所數量。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夯實基層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基礎,確保責任和人員落到實處。除機構編制專項法律法規外,上級業務部門不得以機構上下對口等手段要求增加鄉鎮站所設置和人力資源配置。
三、優化鄉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配置
(八)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規劃一體化。按照區域覆蓋、制度統籌、標準統一的要求,打破城鄉界限,加快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進程。以服務半徑、服務人口、資源承載為基本依據,結合城鎮化和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統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空間布局,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加強中心鎮、重點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促進服務資源高效配置和有效輻射。對人口減載區域、困難偏遠地區,要合理保留和科學完善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完善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推動基本公共服務由戶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保障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口與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推進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無障礙建設和改造,為全社會成員參與社會生活、獲得基本公共服務創造更好條件。推進鄉鎮現有公共服務資源的優化整合,推動城市優質公共服務資源向農村延伸。地方各級政府要積極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省級政府要制定本地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強化標準體系的引導約束機制。
(九)改進鄉鎮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機制??h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支持鄉鎮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項目和社會事業發展,引導信貸資金投向農村和小城鎮。對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屬于縣級以上政府事權的,應足額安排資金,不得要求鄉鎮安排項目配套資金。對承擔超出鄉鎮轄區范圍提供服務的重大基礎設施、社會事業項目,縣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并提倡和鼓勵鄉鎮間的共建共享。
(十)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合理劃分縣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建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結合鄉鎮經濟發展水平、稅源基礎、財政收支等因素,實行差別化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h級政府要強化統籌所轄鄉鎮協調發展責任,幫助彌補鄉鎮財力缺口。硬化鄉鎮預算約束,強化預算執行,規范經費支出,嚴格監督管理,嚴禁鄉鎮舉債,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保持財政收支平衡。加強和規范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進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全覆蓋。
四、創新鄉鎮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十一)建立公共服務多元供給機制。完善群團組織承接鄉鎮政府職能的有關辦法,將適合群團組織承擔的鄉鎮服務管理職能依法轉由群團組織行使。厘清鄉鎮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責邊界。完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積極健全城鄉社區治理機制,完善社區服務體系,充分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鄉鎮公共服務提供中的作用。推動鄉鎮政府加強政策輔導、注冊和辦公場所協助、項目運作、人才培訓等工作,支持社會組織發展。鼓勵發展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扶持社會力量興辦為民服務的公益性機構和經濟實體。依法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社會捐贈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或捐助等方式參與鄉鎮公益事業發展。加強鄉鎮政府對各類服務提供主體的統籌協調和有效監管。
(十二)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鄉鎮政府購買服務公共平臺建設,對適宜采取市場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盡可能交由社會力量承擔,由花錢養人向花錢辦事轉變??h級政府要制定鄉鎮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鄉鎮年度購買服務計劃,明確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完善購買服務招投標、預算管理和績效評估機制。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有效方式。鼓勵和引導具備法人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社會組織、公益性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十三)提高公共服務信息化水平。依托統一的政府公共服務平臺,推動縣鄉(鎮)之間、縣級職能部門之間信息共享、互聯互通和業務協同,構建面向公眾的一體化在線公共服務體系,并為貧困鄉鎮建立線上線下互動的信息化綜合服務點,推動醫療、教育、就業、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政策落地。以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系統為支撐,采取“鄉鎮前臺綜合受理,縣鄉(鎮)后臺分類辦理,鄉鎮統一窗口出件”的服務流程,逐步實現縣鄉(鎮)政務服務事項的一窗口辦理、一站式服務、一平臺共享、全縣域通辦和全流程效能監督。擴大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受理、辦理的數量和種類,簡化辦理程序,清理不必要的證明和手續,加強政務服務網絡無障礙建設,提高群眾辦事便捷程度。推廣數字智能終端、移動終端等新型載體,靈活運用寬帶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物聯網等手段,推動鄉鎮公共服務向智慧化、網絡化方向發展。
(十四)健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和反饋機制。著力完善科學有效的群眾權益保障機制,健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和評價機制,強化群眾對公共服務供給決策及運營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和監督評價方面的作用。落實鄉鎮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制度,建立鄉鎮干部聯系服務群眾常態化、全覆蓋的有效辦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合法訴求。健全鄉鎮黨委領導的民主協商機制,推行人民建議征集制度、重大事項聽證制度、重要會議旁聽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情況和建議的“直通車”制度。全面推進鄉鎮政務公開制度,完善鄉鎮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聯動機制,對群眾關心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做到隨時公開。充分發揮互聯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作用,及時發布鄉鎮政府信息。積極應用大數據、云計算等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及時了解公共服務需求,動態掌握實施效果。
五、加強組織保障
(十五)切實發揮鄉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鄉鎮黨委是鄉鎮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是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龍頭。要堅定正確政治方向,強化政治引領功能,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堅決貫徹落實,始終推動各項改革、各項工作圍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來加強。加強對鄉鎮政府的領導,支持鄉鎮政府依法行使職權,扎實開展服務能力建設,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服務人民群眾的水平。嚴格落實黨建責任,加強黨委自身的思想、制度、作風、廉政建設,加大抓村力度,嚴肅黨組織生活,嚴格黨員教育管理,切實把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落實黨的政策、帶領農民致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農村穩定的堅強領導核心。
(十六)加強鄉鎮干部隊伍建設。認真抓好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鄉鎮干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的貫徹落實,建立健全符合鄉鎮工作特點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的良性機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選優配強鄉鎮領導班子,特別要加強貧困鄉鎮的領導班子建設。建立健全有利于各類人才向鄉鎮流動的政策支持體系,有計劃地選派縣級以上機關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干部到鄉鎮任職、掛職,加大從優秀村干部中招錄鄉鎮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力度,有序推進鄉鎮之間、鄉鎮與縣級機關之間干部交流。完善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崗位聘用、職級晉升和職稱評定方面的傾斜政策。注重從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優秀村干部、大學生村官中選拔鄉鎮領導干部。實行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落實鄉鎮工作補貼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政策。將鄉鎮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市、縣干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建立鄉鎮干部輪訓制度。加強鄉鎮干部作風建設,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增強鄉鎮干部熱愛基層、堅守基層、奉獻基層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完善鄉鎮干部職務行為規范,推行鄉鎮干部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業績評議制、失職追究制,重視鄉鎮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養。建立健全容錯機制,落實激勵保障,充分激發鄉鎮干部干事創業活力。堅持從嚴管理,嚴格執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制度,督促鄉鎮干部在崗在位,安心用心,扎實工作,奮發有為。
(十七)改進鄉鎮政府服務績效評價獎懲機制。以鄉鎮政府職責為依據,結合不同鄉鎮實際,建立科學化、差別化的鄉鎮政府服務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堅持績效指標設定和目標管理相結合,推行一次性綜合考核,探索鄉鎮政府實績“公開、公示、公議”等做法,建立健全縣級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之間履職雙向考核評議制度,完善社會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辦法,加大群眾滿意度在考核評價中的權重。堅持把考評結果作為鄉鎮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選拔任用、評優評先、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的重要參考,引導鄉鎮干部改進作風,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增進群眾感情,做群眾的貼心人。對工作實績差、群眾滿意度低的鄉鎮領導班子和干部,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嚴肅問責。統籌規范針對鄉鎮的評比表彰、示范創建等活動,未經省級黨委和政府批準,不得對鄉鎮設置“一票否決”事項。
(十八)強化鄉鎮政府監督管理。省級政府結合實際研究確定鄉鎮政府推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工作,推進鄉鎮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建立健全鄉鎮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完善鄉鎮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和向社會公示制度。健全鄉鎮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縣級政府對鄉鎮政府經常性指導和監督,發揮鄉鎮人大依法監督職能和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輿論監督作用,強化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健全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事項和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實際,科學謀劃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總體安排和推進步驟,及時制定實施方案,抓好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部門協作,加強工作指導、政策支持和督促檢查。民政部等相關部門要對本意見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綜合評估,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