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小品《取錢》中騙子打電話時說的疑似是河南話,引起網友熱議。2月7日,西安一河南籍律師張華山以“地域歧視”和“侵犯河南人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北京電視臺和該小品編劇及演員,向所有河南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每人一元。對此,有市民認為,律師或有炒作之嫌。“難道說操京片子就是黑北京人了?作品只是作品,不能對號入座!”(2月8日《華商報》)
該消息一經曝出,便迅速成為網絡冷嘲熱諷的素材。這一輪戲謔調侃,頗能代表人心偏向:如果說,原作品中那幾句“帶口音”的臺詞,尚且令不少民眾覺得有所不妥;那么,張律師此次來勢洶洶的起訴,則似乎正讓整個事件的輿論走向發生逆轉。
按照張律師的說法,小品《取錢》的過錯主要在于兩個層面,也即“地域歧視”和“侵犯名譽權”。在這兩者中間,所謂“地域歧視”一說實則并不是法律概念,因而天然不能構成為正當的訴訟理由。再者說,原作品到底有沒有“地域歧視”,其實也很難說。按照常識,“地域歧視”必須是指對被歧視人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就此而言,郭冬臨的小品,并沒有針對特定群體發表任何直接的“負面評價”,更沒有損害特定個體的利益、聲譽,并不存在明顯的惡意。
相較于涉嫌“地域歧視”的道德指摘,張律師所拋出的原小品“侵犯河南人名譽權”之說,更是顯得無比業余了。按照現有法律規定,“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這專指“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說某某地方、某某省份的人被侵犯了名譽權,這在法律語境里是不成立的!除此之外,要認定侵犯名譽權,還必須滿足“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者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條件——試問,郭冬臨的小品,“嚴重”傷害誰了?
律師的身份,煞有介事的起訴,這一切看起來都有模有樣。可是,考慮到這其中種種極其業余的說法、做法,我們終究會發現,這一事件從頭到尾都與法律毫不沾邊。在此事件中,張華山律師既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沒有合適的訴訟理由。更不用說,在完全未獲得當事人推舉、授權的前提下,他根本無權代表河南人發起“代表人訴訟”。有鑒于此,其實可以想見,他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很大概率會被當地法院拒絕受理。
筆者以為,針對一個小品中的口音而起訴,可說是典型的濫訴。這類奇葩訴訟,極大地浪費了公眾注意力以及有限的司法資源,其除了制造喧囂一時的談資之外,別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