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清“前世今生” 助力“毒地”修復
去年的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土壤污染事件,讓公眾開始關注污染地塊。一直以來,由于對污染地塊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與規章,其污染責任認定、鑒定、修復均無章可循。環保部近日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首次為污染地塊管理建章立制。
污染地塊再利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辦法》要求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深入推進,大量工礦企業關閉搬遷,原有地塊作為城市建設用地被再次開發利用。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污染地塊及周邊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再次進行開發利用前,很多污染地塊未經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直接開發建設居民住宅或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將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嚴重安全隱患。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缺少專門的污染地塊相關規定,對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已有的相關規定不能滿足對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需要。
“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明確管理要求,落實監管責任,嚴格用地準入”,是“土十條”的明確要求。
“這是土壤環境管理工作需要,也是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細化《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杯h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說,《辦法》出臺是防范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加強污染地塊監管、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可以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支撐。
自己所居住地方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可能是公眾最關心的。以往,很多污染地塊對污染信息遮遮掩掩,甚至修復過程都像做“地下工作”?!掇k法》對信息公開做出明確要求:土地使用權人,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污染地塊相關信息。另外,要求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將污染地塊名錄向社會公開。
從操作性角度定義“疑似污染地塊”,重點監管環境風險高的地塊
從專業角度看,什么是污染地塊?《辦法》從操作性角度進行了定義,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稱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則是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調查,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
邱啟文說,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環境風險高,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污染地塊大多屬于在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中關閉搬遷的重污染行業企業用地,另一方面,在城市化過程中,急需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
針對這些高風險用地,《辦法》明確,“以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再開發利用時土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用地”將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對這樣的“重點監管”,業內有不同看法。中國環境修復產業聯盟產業研究員張娟認為,這是“部分污染地塊”的管理辦法,而且可能還不是大部分。
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環境修復研究中心主任陳同斌也認為,對疑似污染地塊的定義范圍應該更加全面一些,如礦產資源加工過程會產生土壤污染,采礦、采油過程也同樣存在較大的土壤污染風險,但卻沒有明確包含在內。
對此,邱啟文表示,由于污染地塊類型復雜、底數不清,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任務重,基礎薄弱,必須突出重點,抓住當前環境風險高的污染地塊進行優先管理,以便積累經驗。這也是立足于我國國情和發展階段,解決當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突出問題,其他類型地塊,如在產工礦企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等另行制訂。
“先修復,后開發” 讓百姓健康居住有保障,“消毒”必須五步走
從目前情況看,污染地塊在各地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有的是政府先將污染地塊“消毒”,再進行轉讓;有的則是明確土地污染性質,要求開發者承擔修復責任。但無論哪種模式,都存在很多欠缺之處。此次出臺的《辦法》明確了“先修復,后開發”總體原則,并將管理措施細化為五步,分別是:開展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開展污染地塊風險管控、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
陳同斌表示,“先修復,后開發”,讓百姓的健康居住環境有了更大的保障,但肯定增加了污染地塊的開發難度和時間周期,利用污染地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成本可能會有所提高。
對污染地塊的責任認定一直是業內公認的難點,尤其對一些歷史較長,先后有多個不同類型企業在同一地址生產的地塊,污染責任更是說不清楚。同時,污染地塊的評估、修復過程中也都涉及責任問題。此次,《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業內人士表示,明確各方責任,清晰管理程序,《辦法》的出臺意義深遠?!皩φ畞碇v,必須提高責任意識;對治理企業來講,沒有金剛鉆,不要攬瓷器活。這對推動行業健康發展是好事!”黃山瑞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蔣全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