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需”下誕生的搶票軟件一般并不違法,但如果不法分子憑此倒賣車票、損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或者泄露消費者隱私信息,就涉嫌違法犯罪了。
又到一年春運時,又是一輪新的“搶票大戰”,同時,大量搶票軟件也“適時”出現。這些軟件幾乎都默認勾選銷售搶票套餐或保險,有些保險及預售費甚至沒有取消選項。“黃牛”則轉戰線上,用虛假訂票截圖騙取用戶票款和代購費的事時有發生。購物網站商家也利用免費搶票軟件謀利,自稱收取的是“分享、安裝和軟件使用指導費”。
春運這個“超級”市場,很容易讓人產生一種“遍地是黃金”的感覺。據交通部預測,2017年全國春運旅客發送量將達到29.78億人次,其中鐵路交通發送旅客預計達到3.56億人次,同比增長9.7%,而票源依然被12306攥在手里,眾多下游的搶票軟件冒出來以圖分羹。
客觀而言,在強烈“剛需”下誕生的搶票軟件,本身并不是違法事物。如果僅是單純模仿人工操作、給人便捷,對網站不具有破壞性,即便是刷新和反復提交,給服務器帶來一定壓力,也不能構成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只有當不法分子利用搶票軟件和虛假證件號碼,進行大量購票、退票、加價售票等活動,才符合倒賣車票罪的構成要件。
不過,即便是“合理”的事物,也不能摻雜“佐料”,否則就有“變味”、甚至“變質”之虞。根據我國刑法第227條第2款、最高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倒賣車票行為一旦達到“情節嚴重”,就有可能構成倒賣車票罪。至于那些用虛假訂票截圖騙取用戶票款和代購費的“黃牛黨”,則涉嫌處罰更重的詐騙罪。有關部門應根據線索展開調查,依法處理。
至于在有的搶票軟件中,默認勾選銷售搶票套餐或保險,這屬于“借機”損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并涉嫌不正當競爭。而“不良商家”故意隱瞞信息,則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對于強行搭售、虛假銷售等行為,旅客自然有權要求退款。
更應注意到的是,魚龍混雜的“搶票軟件”,還潛藏著安全隱患。當購票者應要求提供個人信息后,一旦“管理”不慎,就存在泄露姓名、身份證號、電話等個人隱私信息的可能,也為不法分子或機構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踩點”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