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江蘇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陳川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川平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川平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生產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1萬元。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規擅自決定并直接指揮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進行大量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折合人民幣9.0714983612億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川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