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見義勇為暗含了法的行善與激勵功能,立法通過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鼓勵人們追求向善的一面,這也使得人們能夠以新的視角認識法律。
2016年6月10日,來自成都的張正祥、于強、肖軍、喻春祥等5個家庭共13人,來到郫縣(現稱成都市郫都區)安德鎮出游。在此過程中,肖及喻落水,張正祥和于強聞訊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僅有喻春祥一人生還。之后,張正祥及于強的妻子,為幫助丈夫申請認定“見義勇為”,在市縣兩級主管部門間奔波,卻被告知,由于其所救為同行好友,屬于“履行特定義務”,因而無法認定。
原因是按照《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規定,于強和張正祥所救人員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體出游屬于一種“邀約”,因此屬于“履行特定義務”,所以,不屬于見義勇為。并且該條例中將“見義勇為”定義為“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庇捎谖覈€沒有出臺全國性的關于見義勇為的規定,此事件發生在成都,因此需要按照四川省的相關規定處理。
的確,就“見義勇為”的界定而言,各地方性立法都給出了自己的解釋,雖立法宗旨區別不大,但具體內涵還是有所區別,這也導致各地認定、補償或有區別,令當事人感到不公平。
縱觀各地的見義勇為的立法,主要是圍繞“獎勵”和“保障”兩個關鍵詞進行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好人們”流血不流淚,不至于因見義勇為陷入困擾,阻礙人們行善的積極性。各地對于見義勇為立法的探索對于進一步發揮法律的作用也是一個良好的先導??蓪τ诰唧w的細節性的規定要使每個省市做到標準統一,目前也不現實,因為每個區域的經濟文化發展畢竟存在差異,有關人員如果是依各自的條例進行判斷,也不該受到苛責。
但必須注意到,法律的公正價值不會因為地方不同而存在差異,法律不僅平等地對待每個公民的行為,也平等對待公民每個行為中所包含的善與惡,既要讓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也要保護公民獲得獎勵的權利。
法律包括懲惡亦包括揚善。遺憾的是,實踐中每每提到法律,人們總是將其與處罰相聯系,民眾少有從法律中得到激勵而努力參與到法律中來,僅僅是被動地適應法律所設定的秩序。而這卻是守法最基本的要求和底線,是守法的最初級形態而已。
在經濟越來越發達,人權保障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的現代社會,法律需要制裁與激勵并存。法律不能僅當“惡人”,法律也不僅僅是善與惡的裁判者,法律也要做獨立的行善者。而獎勵見義勇為就暗含了法的行善與激勵功能,立法通過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鼓勵人們追求向善的一面,這也使得人們能夠以新的視角認識法律。
我們可以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對于見義勇為的善舉,也應當給予更多的寬容與善待。法律雖然不強人所難,但是獎勵并揚善的法治思維不可或缺。如此一來,我們對見義勇為的認定,不妨寬容,再寬容一些。不要再找什么特定義務的理由了,因為如果這兩位犧牲者沒有施救,他們又會承擔何種特定義務帶來的后果呢?根本沒有,不可能有。(作者系上海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