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巡視員趙久田介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修正情況。趙久田稱,此次修改的核心是進一步明確不同審批的功能定位,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流程,簡化審查內容,精簡相關報件,進一步提高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審查工作效率,同時加強批后監管,嚴格用途管制,確保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實施。
趙久田表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預審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建設用地標準,目的是在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階段,充分發揮土地總體規劃對建設用地的引導作用,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在預審制度實施的過程中,預審環節審查的內容不斷增加,導致預審報件時限過長,審查內容重復。
趙久田提到,這次修改,回歸《土地管理法》關于設立預審制度的初衷,預審階段不再要求建設單位對補充耕地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安排情況進行說明。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等材料。這一修改,將使預審內容進一步聚焦,大大提高預審的審批效率。
趙久田介紹,此次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重點解決了兩大問題。一是進一步優化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批。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將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批準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根據城市建設用地的特點和需求,國土資源部部署了55個城市進行試點,試點地區在用地申報時不要求明確具體位置,同時相應簡化用地申報內容。
修改后的《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吸收了試點的成功做法,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編制,一年申報一次;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并回復。同時還加強了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銜接。這一修改大大減輕了城市政府在成片開發的工作量,大大提高了用地審批效率。
二是將先行用地納入法治化軌道。先行用地是國土資源部出臺的一項用地支持政策,對保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及時用地、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將先行用地明確為國土資源部的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為先行用地政策提供了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層面的依據。
為了把先行用地納入法治化軌道,切實規范先行用地的審批程序和審批依據,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修改后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結合國土資源部多年來先行用地審批的實踐,專門增加了一條,對先行用地的適用范圍、申請條件、報批期限等作出了規定。
趙久田還強調,此次修改是在《土地管理法》的框架內進行的修改,重點是回歸了預審和用地審批的功能定位,提高審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