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未必有多大,后果卻比較嚴重,因此,個人認為,這種舉措還是不值得提倡。假如不論機動車還是行人,違法者負全責,看誰還敢亂穿馬路、亂翻欄桿?
近日,一組由陜西省府谷縣交警大隊推出的“表情包”,在網絡上引發熱議。街道、馬路上,一張張違章者的臉被放大,形似大頭貼。而在這些照片下方,還附有對違章行為的點評。
感情上,我愿意把府谷縣交警大隊推出的“表情包”視為一種創意。行人亂闖紅燈、橫穿馬路、翻越護欄等行為,非機動車不按信號燈、不按規定車道行車、亂穿插乃至逆行等現象,長期以來都是城市交通的“牛皮癬”。為了躲避行人或非機動車的違章行為,有時還會導致機動車發生車禍,傷及無辜。目前,對行人、非機動車違章行為的矯治,辦法不多、剛性有限,陷入了法不責眾的泥淖。利用網絡元素對違章行為重新包裝,借助網絡力量進行病毒式傳播、曝光,對行為人是一種小懲罰——違章行為照片被曝光,遠比曝光姓名更令人難堪,對他人是一種大警示。解氣之余,還有教育意義,難怪許多網友點贊、轉發。
理性上,這種行為是否經得起法理考驗,值得推敲。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不見其他懲罰條款。《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相關規定。對于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執法權行使尤其如此,連擦邊球都不能打,否則就站不住腳。于法無據,這一點也許是“表情包”最短的那塊木板。
另一視角來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行為,該罰款的罰款,該扣車的扣車,就已足夠,曝光個人形象,這算不算處罰?如果屬于處罰,施加“附加刑”是否罰當其罪?有律師指出,如果打了馬賽克還能被辨認出,則府谷交警的行為涉嫌侵犯個人隱私權。從曝光的“表情包”來看,面容可識度較高。如果界定為安全教育,那么,交警采用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個人形象制作教育素材時,是否要征得行為人的同意?府谷縣交警不妨從這個角度倒推:假如有被制作成“表情包”的人要較真,自己能否拿出過硬的法律依據并贏得這場官司?效果未必有多大,后果卻比較嚴重,因此,個人認為,這種舉措還是不值得提倡。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視交通法律法規如無物,既是一個文化問題,也是一個法治問題。僅以法治論,一直以來,在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的處置上存在“重車輕人”的現象——對各種車輛違法行為嚴加處罰,行人違章多以安全教育為主,甚至,因行人闖紅燈而發生車禍,機動車仍要負一定責任,進行賠償。“車不敢撞人”,客觀上縱容了違章行為,導致交通法律法規普遍不受尊重。在許多國家和地區,行人因闖紅燈或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而與車輛發生碰撞,司機是不承擔責任的。假如,交通法律、法規作出調適,不論機動車還是行人,違法者負全責,看誰還敢亂穿馬路、亂翻欄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