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不得向執收單位、受委托執收單位下達收入指標;執收單位的支出不得與其非稅收入直接掛鉤;非稅收入不開票據,繳款人有權拒繳……昨日起至12月29日,《廣東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送審稿)》(下簡稱《條例》)于廣東省法制辦官方網站公布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廣東非稅收入管理將進入法制化軌道。
禁止下達收入指標
在“收入收繳”章節中,《條例》擬規定,政府非稅收入由其設立依據規定的征收或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負責征收或者收取。各級政府不得向執收單位、受委托執收單位下達收入指標。禁止通過違規調庫、亂收費、亂罰款等手段虛增非稅收入。
《條例》在第十三條規定了“收繳分離”,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或者收取實行開具繳款通知書與收取款項分離的制度。除了“依法可以當場收取現款的”和執收單位、受委托執收單位所在地區無代收機構網點或者因其他特殊情況。
不開票據有權拒繳
《條例》擬規定,執收單位履行職能所需經費,按照其職能、定員和部門預算核定的支出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統籌安排。受委托單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費用,應當通過部門預算安排。除有法定用途外,執收單位的支出不得與其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直接掛鉤。
《條例》擬規定,執收單位、受委托執收單位和代收機構在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應當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票據。若不按照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財政票據或稅收票證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什么是政府非稅收入?
“非稅收入”這個概念聽起來很陌生,實際上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小到結婚證的工本費、停車場收費,大到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費、汽車號牌使用權、土地出讓金,都屬于政府的非稅收入。
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由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或特許經營,通過征收、收取、提取、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募集、受捐等方式取得的財政收入。
具體來說,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收益、罰沒收入、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收入、依法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資金等。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不適用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