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調整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要素指標,增設產權保護項目,細化產權保護“負面清單”。將保護產權作為改革、施政的重要評價標準,有利于引導官員努力保護產權。
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正式對外公布。這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
2004年,我國實現了“私產入憲”,但我們也看到,這些年來的產權保護狀況不容樂觀。所以,《意見》的意義在于,中央明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導向,即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只有穩定社會預期,才能增強社會信心,調動各方面特別是企業家積極性和創造性,為經濟發展注入持久動力。
“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其實也就需要形成一種全社會對產權保護的共識,并成為衡量改革、施政的一種標準。
如果,把保護產權當做一個衡量政府行為、官員政聲政績、法治昌明等的標準,很多問題就迎刃而解。
前些年,一些地方搞煤礦重組、“國進民退”等改革,民營企業利益往往被損害。那么,這種所謂的改革,即便有再正當的理由,只要不是平等保護產權,我們都應該投反對票。
有些地方不講法治,不顧誠信,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招商引資時“敲鑼打鼓”,項目上馬后“關門打狗”。有的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的“新官不理舊賬”為由,違約撕毀與企業或者個人訂立的契約。這樣的地方恐怕就難以評價是善治,而且,很多地方也已經嘗到了不平等保護產權的苦果。
還有一些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強征強拆公民房屋,或征收征用補償不夠公平合理,直接損害公民產權和合法權益。比如近日落馬的河南省委政法委原書記吳天君,在其驚人的“一指沒”式拆遷政績下,是大量家庭財產的灰飛煙滅。
此類現象還有不少,這些不重視產權、侵犯產權的行為,不僅影響地方經濟正常發展,而且涉嫌違法,也埋下了深刻的社會矛盾。
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是每個人安身立命的基礎,是個人獲得獨立、人格、尊嚴和自由的前提,是所有其他權利的保障,也是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運行根基。
“有恒產者,有恒心”,法律不保護人的產權,人們就沒有創造財富的動力。一個地方產權保護得好,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就會順利;一個地方產權保護不到位,無視產權保護,人們就沒有創造財富的動力,就失去了繁榮的根基。
不重視保護國有產權,就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傷害公共利益,此前,我們也有很多慘痛的教訓。
所以,要實現這種良好和穩定的預期,一方面也需要剛性約束。將保護產權作為評價官員政績的重要標準,也許值得考慮。
目前,對地方官員政績評價往往以GDP、稅收等硬指標考核為重,而實現這些GDP、政績為此付出了多大的產權代價,卻沒有反映。保護產權應該成為建設法治社會、法治政府重要的指標。
對于地方違約、政策不穩定,公職人員不作為或亂作為,行政干預司法等引起的侵犯產權行為,要對地方官員問責,讓其付出沉重的成本。讓吳天君這樣的地方官員,一面干著讓民眾財產灰飛煙滅的事,一面還得到提拔重用,這是對民眾和法治的雙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