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方面表示,將把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責任事故信息納入個人不良征信記錄,根據信用評定差異予以相應的激勵、警示和懲戒等。將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的失信行為納入不良征信記錄,既有利于文明汽車社會的建設,也對社會征信體系的健全有所裨益。
除了中央部委,今年以來,各地加強征信體系建設的舉措真是不少。比如徐州將訴訟失信行為人信息納入社會征信系統,安徽宣城還將把亂扔廢棄物、車窗拋物行政處罰記錄納入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個人征信系統。凡此種種新法子,可謂五花八門,但從目前國內征信體系建設的情況來看,還不足以“解渴”。
比如,信息和數據是征信體系的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權威性如何保證,由誰監督?數據收集與合法合理使用的邊界如何甄別?在互聯網時代,需互聯互通才能效果最大化的社會征信體系如何跨越行業與機構間的壁壘?再比如,眾多社會公共信息在不同地域的碎片化如何破題,對于市場化機構的開放程度與應用范圍又該如何界定?
在由傳統征信向網絡征信過渡的當下,我們要抓住寶貴的機遇,首先得掌握新形勢下科學處理征信數據的技術手段,更加精細化地對信用數據進行收集、整合、挖掘,建構科學的評級模式,進一步提高征信業務的精準化和自動化。
完善信用數據標準體系、引導不同平臺間征信數據的互聯互通也應成為題中之意。一方面,加強頂層設計,完善行業標準,降低征信機構獲取、整合數據的門檻;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力度,培育行業協會等組織,打破不同層級、地域、行業條塊間的壁壘,從而整合散落在一座座“孤島”上的有效信息,實現互聯互通。
與此同時,配套法律法規建設必不可少。由于我國征信體系建設滯后于經濟發展水平,相關制度與法律建設也明顯滯后。直到2013年《征信業管理條例》頒布,才解決了行業無法可依的問題,但對隱私保護、信息安全等一系列現實難題還需細化明確,整個法律體系也亟待完善。
隨著社會征信體系的不斷建設健全,信用將成為更具價值的無形資產,在資源配置的過程中發揮效用,讓企業和個人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也為經濟社會更公平、高效、健康的發展助力。而如今,要做的還有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