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人大常委修正并審議通過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于上個月已正式施行。其中備受外界關注的內容之一,是條例明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這意味著該項舉措已由此前在部分地級市的探索試行,變為一項地方法規層面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正式制度,不僅值得期待,更應該予以重視落實。
欠薪長期來都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特別是涉及農民工的欠薪事件,既牽涉他們的個人生活,又關乎社會穩定。圍繞欠薪治理,各地也先后進行了諸多探索,包括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早在2013年,全國總工會方面就表態,要推動地方政府普遍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近年來廣東多個地市也有陸續實施。概括地說,欠薪應急周轉金就是由地方政府在綜合地方工資水平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以財政預算專款的方式,墊付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就制度設計初衷和各地經驗來看,欠薪周轉金的使用范圍限于支付被拖欠工資的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返鄉路費,屬應急性質。它不僅能為勞動者緩解燃眉之急,同時也降低了因欠薪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風險,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從相關報道中不難看出,將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納入地方條例的過程可謂一波三折:先是省人大財經委提出,后有委員提出不同意見,再后來又綜合了多方意見予以制度化確認。實際上,對欠薪應急周轉金的不同意見此前各地也不時出現,主要爭議點即用公共財政資金墊付,無異于替企業承擔了欠薪責任,被認為是“拿全體納稅人的錢來‘兜底’”。這種觀點邏輯上不無道理,但只看到了表面而忽視了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首先,欠薪周轉金的適用范圍是明確規定的,并不是無限替企業攬責;其次,在討薪過程中,被拖欠者往往是非組織化的,與企業相比力量是分散、弱勢的。而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相當于為被拖欠者找到了一個“代理人”,且這位“代理人”又恰恰是擁有信息、資源等多重優勢的政府部門,無疑有利于推動糾紛解決進程。
在筆者看來,我們要關注的重點不是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本身,而是如何讓這種制度成為一種倒逼力量,更好地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一系列的責任確認機制。從事前防范的角度,避免由欠薪周轉金使用而引起公共財政資金的浪費,最佳方法就是減少周轉金的使用次數,或是不用。要實現這一點,就必須把周轉金的使用,同相關部門的責任聯系起來,強化其防范職責以及糾紛出現后協調處置的責任,而不是單純用周轉金來“填坑”。從事情善后的角度,應該加強對欠薪企業的追責力度,盡最大可能回補周轉金使用支出。必要時,甚至應該考慮建立責任倒查追究制度,比如凡是因對勞動用工執法監督不力,或是在處理勞動糾紛時消極應付,以致最后動用欠薪周轉金的,讓相關負責人來承擔相應的考核或是善后責任。
當然,欠薪應急周轉金只是其中的一道制度性屏障。從更廣闊的視野看,相關部門還應該意識到,每一項制度機制要更好地發揮其效用,總是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從而形成立體性多層次的防范和保護機制。從這個角度上說,不僅需要建立欠薪周轉金制度,同時還需要落實用工實名制、建立工資支付專用賬戶、設立欠薪保障金、建立拖欠克扣工資單位黑名單等種種舉措,壓縮企業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空間,加大企業的勞動違法成本,才能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