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民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農墾國有農場
辦社會職能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墾管理部門,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衛生計生委,民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的“用3年左右時間,將國有農場承擔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納入地方政府統一管理”的要求,農業部、財政部、教育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研究起草了《農墾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實施方案》,并征求了中央編辦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農業部 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民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6年10月14日
農墾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農墾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提高國有農場的內生動力、發展活力和整體實力,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要求,現就推進農墾國有農場等農墾企業(不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社會職能改革工作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關于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以推進社企分開為方向,以服務墾區集團化、農場企業化改革為主線,加快推進國有農場生產經營企業化和社會管理屬地化,著力消除束縛國有農場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推動國有農場與周邊區域享受同等待遇,促進國有農場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可持續發展,為墾區率先基本實現農業現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更好服務國家戰略需要提供重要支撐。
二、改革目標
從2016年起,用3年左右時間,將國有農場承擔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納入地方政府統一管理,實現國有農場與周邊區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共享共建水平得到明顯提高,資源配置進一步優化,墾地協同發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方向,分類實施。立足于國有農場的企業基本屬性,堅持社企分開改革方向,堅定不移推進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在具體改革內容、改革方式上,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國有農場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分類實施,不搞一刀切、一種模式。
(二)統籌謀劃,政策銜接。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要與國家相關領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政策相銜接,與農場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做好頂層設計、方案制定和政策落實,全面系統推進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和經營機制創新。
(三)積極穩妥,務求實效。充分考慮地方政府的財力狀況和各方面對改革的承受能力,根據地方和農場的實際情況,明確人員、編制、資產、債務、經費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切實處理好改革相關主體的利益關系,穩步推進改革,確保取得實效。
(四)權責一致,協同推進。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照隸屬關系,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直屬墾區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與所在地省級政府共同負責組織實施。
四、改革任務
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是指國有農場承擔的屬于政府職能范圍的非企業經營性事務,主要包括公檢法、社會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管理、司法、民政、人武、基礎教育、基本醫療、公共衛生、“三供一業”等各類社會行政性、事業性和服務性職能。
(一)因地制宜推進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國有農場區位條件等因素基礎上,采取多種方式推進國有農場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納入地方政府統一管理,妥善解決其機構編制、人員安置、所需經費等問題,確保工作有序銜接,職能履行到位。
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較高、經費保障和人員安置能力較強、具備社會職能整體移交條件的地方,積極推進國有農場將所承擔的全部社會職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原則上以移交前一年底國有農場財務決算數值為依據,對資產進行整體移交,無償劃轉,并妥善處理好債權債務關系。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同步研究制定人員安置政策,妥善做好人員安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情況復雜、暫不具備整體移交條件的地方,可采取分步分項移交的辦法。移交過程中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國有農場原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不降低且整體水平不低于周邊區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遠離中心城鎮等不具備社會職能移交條件的國有農場,可采取內部分開、管辦分離的辦法。在地方政府指導下,梳理整合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與生產經營實行機構、人員、資產、債務、財務核算分開。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權委托、購買服務等方式賦予國有農場相應的管理權限和提供公共服務。在地方政府的統一指導和管理下,國有農場具體承辦農場區域范圍內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務,地方政府應科學合理地測算所需經費并安排購買服務支出。
(二)加強國有農場社區建設。國有農場社區是國有農場社會服務管理的基本單元。地方政府要指導農場根據公共服務資源配置、人口規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劃分農場區域內各個社區,健全國有農場社區服務設施和服務體系,提升國有農場社區公共服務供給水平,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社區。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意見》的有關精神,加強對國有農場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指導,并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務、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置居民委員會,將國有農場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以及服務設施等建設經費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切實發揮農場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功能。
(三)完善國有農場社會事業發展保障機制。地方政府應將農場區域范圍內的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統一納入規劃并明確相應的投資來源,實現與地方統一規劃、同步發展。支持遠離中心城鎮的國有農場,逐步發展成為功能設施齊全、公共服務配套的新型小城鎮,加強區域資源共享共建,提高區域社會事業整體效益。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國有農場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四)妥善處理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形成的債務。對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形成的債務,經清理甄別納入政府債務的部分,應按照政府債務統一要求規范管理。符合呆壞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是落實中央推進國有農場企業化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事關農墾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情況復雜。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見》有關要求,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和分工責任,精心謀劃、全力推動。各級農業(農墾)、財政、編制、教育、衛生、民政、公檢法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農墾區域內各項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平穩過渡,人員妥善安置,改革政策全面落實。各級農墾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為推進改革提供有力支撐。
(二)科學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意見》精神,結合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區農墾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改革范圍、改革內容、改革方式及機構編制、人員安置、債務處理和經費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細化3年工作步驟、路線圖和時間表,確定任務分工和具體責任人,確保各項改革任務得以落實。各省(區、市)實施方案請于2016年12月底前報農業部備案。
(三)強化基礎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調查摸底、數據分析、資料歸檔等相關基礎工作。全面梳理國有農場承擔的各項社會職能,科學界定職能范圍、機構及人員,以改革前一年底的國有農場決算數為依據,核定辦社會職能機構的資產、債務、收入及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基本建設在內的全部支出),結合擬采取的改革方式,鎖定各類職能改革成本及承擔主體。在進行資產、債務清查時,賬內外掛賬的社會性支出均應納入清查范圍。及時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建立專門檔案卷宗,做好資料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確保檔案的完整和系統性。
(四)建立激勵機制。農墾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成本原則上由地方財政承擔。為調動地方政府推進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積極性,中央財政根據各地農場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地方財政狀況等客觀因素,以及各省(區、市)3年改革任務完成情況,通過先改后補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另行制定。
(五)搞好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介,加大對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工作的宣傳解讀力度,提高改革的透明度,調動各工作主體的積極性。及時總結宣傳改革過程中涌現出來的典型經驗和好的做法,全面展示改革成效,完善改革措施,推動改革工作不斷深入。
(六)強化監督檢查。根據中央深改辦統一部署,農業部、財政部等相關部委將建立督察制度,對各地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3年工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督察。各地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導,全面推進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到位。要重點加強對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確保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對改革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