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中央綜治辦、民政部、財政部四部門聯合制定下發《關于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
《意見》指出,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有利于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弘揚社會互助和志愿服務精神,增進社會成員團結友愛;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激發社會活力,創新社會服務供給方式;有利于推進幫教工作社會化、多元化和專業化,提高幫教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是平安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對于推進安置幫教工作創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要求,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民政等部門,認真研究制定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和參與幫教的方式、途徑,依法有序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健全完善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相關政策保障措施,提升社會組織幫教服務能力。統籌利用現有的公共服務資源,在場地、設施、信息等方面為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提供便利。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依據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將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刑滿釋放人員幫教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參與幫教工作的社會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信貸等優惠政策。
《意見》明確,社會組織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發揮參與幫教工作的積極作用:一是通過司法行政部門了解掌握刑滿釋放人員基本信息、改造表現、家庭狀況等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幫教方案,做好幫教準備工作。二是采取多種方式,對刑滿釋放人員開展遵紀守法、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宣講形勢政策。三是開展人際關系指導、社區公益活動等社會適應性教育和訓練,開展社會適應性幫扶。四是開展心理預測、心理評估、心理咨詢與治療等心理教育工作,幫助刑滿釋放人員走出陰影,培養健全正常的人格。五是向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介紹社會救助相關政策和申請的條件、程序等,協助“三無”、老弱病殘等生活困難的人員,向有關部門提出社會救助申請。社會組織可以協助有關部門,為符合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可以通過動員愛心人士、慈善機構開展愛心捐贈等方式,為生活困難的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幫扶。六是向就業困難且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刑滿釋放人員及其家屬,推薦就業崗位和職業技能培訓,幫助他們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相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協助辦理工商登記,落實稅費減免、信貸支持政策等。
《意見》強調,各級司法行政、綜治組織、民政、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把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作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進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體系。要著力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的機制和制度,積極穩妥推進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有益經驗做法,注重培育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引導激勵更多的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推動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深入發展。